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医疗纠纷的构成部分。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表现在加害人不同、损害后果不同、加害人主观过错表现形态不同,医疗损害包括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
(一)加害人不同。因为,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二)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三)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医疗损害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事故,是“属”概念,二者构成“真包含关系”。
二、医疗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所谓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诊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医疗行为,致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后果。医疗过错的表现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表现有:
(一)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由于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使患者丧失了选择权,发生损害后果;或虽不必然与患者后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但有可能延误治疗、增加患者的医疗费用或使后果提前出现,医疗机构都应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普通医务人员一般应具有下列注意义务:
1、有义务具备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通常所具有的学识和技术;
2、有义务使用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术;
3、有义务在实施技术或应用学识时使用合理技术和最佳判断。
(三)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
法律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第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材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材料。
在医疗流程中,医疗机构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从业者基本道德规范的规定和倡导,尽量减少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的发生,规避可能遇到的风险,维护患者基本权益,尊重患者知情权,尽到该尽的义务,规范诊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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