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医疗纠纷后,作为患方当事人应首先依法向医方申请复印客观病历(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由患者或其家属提供一份详尽的自述材料,对患者就诊情况和其认为院方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予以说明。
3、办公室组织医疗纠纷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了解医患双方的意图。
4、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5、必要时邀请相关医学、法律专家分析纠纷情况,并向纠纷双方公布专家意见。
6、调解程序
①调委会应当指定1名或2名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员提出回避要求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调换;
②医患双方当事人可聘请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7、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
8、分析医疗纠纷形成的原因,向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防范意见和建议。
10、患者或其家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医疗纠纷解决办公室
4、当调节中认定医方存在问题有相应责任时,双方进入纠纷调解程序。除上述法律规定的协商解决争议方式外,还有两种新型方式可以尝试,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律师参与或见证下的调解。
二、协商无果之后
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第三方调解
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可以卫生行政部门第三方来进行行政调解。第三方处于居中地位,通过规范教育,说服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如果在调解办公的的调解无果,可以将材料提交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客观的鉴定。如果对于鉴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一级鉴定,如果始终无法接受结果,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为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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