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的,骗取保险金的;
(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报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追究医疗机构的民事责任,请求调节或起诉;
2、追究医疗机构的刑事责任,找公安报案;
3、追究医疗机构的行政行为,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1、医疗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未发生的人体损害事实或隐瞒人体损害的真实原因,骗取财务的行为。
2、医疗诈骗构成诈骗罪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并希望他人信以为真,上当受骗。
3、医疗诈骗常常表现为:虚构不存在的人体损害事实,如故意主诉疼痛,故意捏造病情;或隐瞒人体损害发生的真实原因,如损害是由自身病情造成的;或本来是由于另一种非医疗方式造成的,却将损害后果归结为是医疗差错造成的。
4、医疗诈骗不同于一般的诈骗,其前提是当事人自身受到了人体损害,有时还非常严重,甚至必须采取手术等创伤性治疗方式,因此,假象常被真相所掩盖,使性质的认定趋于复杂。诈骗者也往往利用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敢声张,息事宁人的心理,屡屡得手。
总的来说,医疗行为是有特殊性的。在医患关系中,医疗行为的专业性使得医务人员在信息上占据绝对优势,而患者及其家属对疾病的担忧往往凸显了这一群体的弱势地位。医务人员的强烈依赖,使得医患之间的公平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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