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医疗诈骗护士有责任吗?
医疗欺诈,在学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定义。但是基于现实发生案例,认为医疗欺诈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以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为手段;
(二)以诱使患者支付非必要医疗费用,取得财产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
(三)在其医疗水平和能力范围内明显可以避免误诊而积极追求的;
(四)给患者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侵害或给患者财产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认为,过度检查在内的过度医疗行为,也应当纳入到医疗欺诈的形式要件的范围之内。把过度检查在内的过度医疗作为医疗欺诈的行为方式可以更好的打击医疗领域中的不诚信和欺诈行为,保护患者的合法人身及财产权益。之所以这样理解,主要是从行为的主观方面考虑的,即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一样,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同为故意,只要其他的构 成要件具备,过度医疗同样可作为医疗欺诈的一个表现形式,具备对其进行制裁的必要性。这一点也正是医疗欺诈与医疗事故的主要区别,知道医疗事故中行为 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非故意。
既然依据现实情况,对医疗欺诈的构成要件作出了界定,因为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是否是以诱使患者支付 非必要医疗费用,取得财产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的目的、是否在其医疗水平和能力范围内明显可以避免误诊以及是否属于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等问题的认定都需 要具备可操作性。认为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在此具有较高的适用的价值。探究行为人行为本质意图是空泛甚至是困难的,但是依据其作出的行为往往可以探 究一二。依据该理论首先需要分析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当其行为具备可处罚性时,才有必要分析其主观意图。
对于客观行为方面,即否属于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等行为的问题,认为这里需要结合所在医院的医疗水平和能力来考虑,在实践中发生医疗诊断不一致,患 者怀疑院方医疗欺诈时,可以采取类似于司法鉴定的形式,双方共同选择向有资质的医疗单位申请医疗鉴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通过类似于摇号形式随机选择鉴定机 构。如果纠纷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则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处理。鉴定方向主要有二:一是医疗诊断的真实性;二是与初始医疗机构医疗水平和能力的契合性。
对于主观方面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财产利益为目的的问题,认为在客观行为得到认定的基础上,需要探究主治医生是否直接获得财产利益其他财产性利益。比如分 红、考评中获益。同时,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也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在已经发生案件中,可以看到少数医护人员擅自篡改病历资料及其他 医疗数据等行为也屡见不鲜。
医疗欺诈是一种严重的不负责行为,如果涉及到医疗欺诈,所主管治疗的医务人员必定要得到相应的责罚,并且还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具体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其所诈骗的行为和金额来进行确定。如果构成诈骗罪的话,将会按照《刑法》内容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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