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外请大夫虽然不是本医院的“工作人员”,但他是这个医院“特请”来的,因此应视为这个医院的“工作人员”,其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应由这个医院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外请大夫既然是这个医院“特请”来的,其与这个医院应存在聘请合同关系。
这个医院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自然可以依合同追究外请大夫的过错责任,如果他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的话。即使二者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外请大夫在医疗行为中确实存在过错,这个医院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要求外请大夫适当承担责任。
对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除了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和第56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还可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对之给予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医务人员的处罚有责令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吊销执业证书)以及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司法机关还可根据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追究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至于外请大夫是否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则应视其在整个手术过程中是否有过失和过失的严重情节而定。如其没有过失或过失轻微,则不应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至于外请大夫离开所在单位应聘到外单位工作是否经本单位批准,是否违反了本单位的纪律或有关职业道德的规定,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衡量和处理,不属医疗事故责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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