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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不仅我国,在国外也是常有发生,由于病情复杂,突发情况多,导致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失误,可能给患者带来危害。国外医疗纠纷处理有着严格的处理程序,根据纠纷产生的原因,确认责任的归属,对于需要赔偿的进行赔偿。严格的处理程序也是解决好医疗纠纷的关键,那么国外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是什么样的,感兴趣的,可以到下文了解。
一、国外医疗纠纷处理的方式方法
美国每年死于医疗事故者在人数上超过死于交通事故者,但“医闹”却很少发生。这是因为200多年来美国医生一直有面对患者必须“透明”的好传统,而时下又开始实行严格的“知情认同”制度。具体来说,即是医方必须向患方和盘托出其真实的病情、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治疗成功率、可能的后遗症等,点点滴滴都须事先阐述清楚。这样医院便能保证病人对自己的状况有完整的了解,从而避免治疗后的纷争。而一旦医生传达了基本的病情和推荐的诊治建议,接着便要确定病人是否完全明白并且能否同意医生的诊治计划。按照法律,“知情认同”必须含有四个元素:知情、信息、理解和认同,故不只是一张让患方签字的表格,而是医患双方民主、平等地依法建立了解、理解和信任关系的过程。美国在解决和处理医患纠纷时,采用的是法律和调解“双管齐下”的办法。所有医院都须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其实就是“变相”的调解委员会,成员来自社会的方方面面。仲裁委员会的任务一是专门负责调查医疗事故,调查的重点在于认证主管医生是否尽责尽力以及是否有过失,并向患方如实通报。一旦证实主管医生有过失,便向司法部门报告,由法院作出裁决和处罚。二是担负着类似我国居委会里“调解委员会”的角色。由于医、患双方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医患发生冲突实际上在所难免,此时委员会就得出面,负责“缓冲”双方的紧张关系,说白了即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直至双方达到理解或谅解。不过,仲裁委员会仅仅是咨询服务机构,只是提供建议给医生、病人和家属,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无门,受害患者或其家属可聘请律师,根据掌握的证据,证明医方确有过失。如果医方被证明有严重过失,罚金可高达数百万美元,甚至使得医院破产而关门大吉,过失医生则不能再行医。值得一提的是,相关的保险公司也会对医疗过程进行监督。这就为确保患者利益又加添了一道“保险”。这是因为保险公司有专门人员作专业鉴定,而且有能力通过各种途径让患方得到赔偿。
相反要是患方去医院闹事,即便有理,也很可能会因为危害医疗或公共秩序而被拘,如果由于使用暴力而使他人受到伤害,严重的甚至会锒铛入狱。既然依靠法律之手纠纷不难解决,患方自然也不会轻易去冒险当“医闹”了。
美国主要是通过立法规范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建立医患了解、理解和信任关系,从而达到从源头上减少医患纠纷的目的。1972年,波士顿一家医院制定并颁布了“你作为患者的权利”的规章,成为美国患者权利宣言的雏形。同年,美国医院协会制定了著名的《患者权利宪章》,列举了患者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等12 项权利,此后美国各州设立自己的“患者权利宪章”。1990 年,美国通过了“患者自决法案(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Act)”,明确了患者自决等自主权利。目前,美国已有16 个州以法律的形式制订和实行了“患者权利宪章”,并产生了“患者权利保护人”制度。具体来说,即医方必须向患方和盘托出其真实的病情、医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治疗成功率、可能的后遗症等,点点滴滴都必须事先阐释清楚。这样,医院便能保证病人对自己的状况有完整的了解,从而避免治疗后的纷争。而一旦医生传达了基本的病情和推荐的诊治建议,接着便要确定病人是否完全明白并且能否同意医生的诊治计划。按照法律,这个过程中,有四个元素是必需的:知情、信息、理解和认同,而不只是让患方签字的表格,这是医患双方民主、平等地依法建立了解、理解和信任关系的过程。在建立机制保障患者权利的同时,美国还注重通过行业规范对医师行为加强管理,从另一个方面减少医患纠纷的来源。1999 年,美国内科理事会对医师职业精神的内容作了新的界定,包括:医师的自我利益实现次于他人的利益实现、严守高尚伦理和道德标准、为社会需要服务、人文关怀、对自身及同事负责、保持行为及决策公正等9 项内容。2002 年,美国内科理事会基金会、美国内科医生学会、美国内科学会基金会和欧洲内科医生联盟共同发布《新千年医师职业精神:医师宪章》(Medical Professionalism in the New Millennium:The Physician Charter),其主要内容被认为是新时期医师职业精神的核心。该宪章明确了医师职业精神的三条基本原则和一系列专业责任。三条基本原则包括:把患者利益放在首位的原则、患者自主性原则和社会公正原则。专业责任包括:努力提高专业水准、对患者诚实、为患者保密、对有限资源进行公正分配、进行科学知识的创新并保证知识的可靠性、通过控制利益冲突维护信用等。
日本医疗机构设备一流,医疗水平在亚洲首屈一指,然而还在6年前,重大医疗事故仍不时发生。仅2006年一年,日本全国270所国立医院共发生医疗事故1300起,导致150名病人死于非命,并引发了极为强烈的负面反响。此后,日本政府特别加大了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督力度,并提倡法治之下的“以和为贵”,进一步科学合理地调解医患矛盾。加大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督。在日本政府的指导下,中央级和地方级的医疗评估机构纷纷诞生,一般每过一年就由民众、官员和独立专家对所有医院和在职医生进行综合评分,对评估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 对不合格者则提出各种不同级别的警告,并在网上或向媒体公示。由此,患者和家属在看病、住院之前,对哪个医院哪个医生值得信任心里基本有数,从而能方便、准确地做出理性选择,相反那些常常“犯事”的医院和医生便少有人问津。从事故中吸取教训。日本厚生劳动省建立了医疗事故数据库,成立了由医生、律师、民间组织代表参加的医疗事故研讨会,着重查明事故原因,并举一反三,论证今后如何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而随着医疗事故的明显减少,医患纠纷自然也随之大大减少。
要求医院给医生购买“事故保险”。在政府的监督下,院方大多已为医生购买了“事故保险”,于是大多数中、小纠纷便可望通过保险公司就获得解决,避免了发展为更大的医患矛盾。通过法律手段协调医患关系。按相关法规规定,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不分大小都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然后由政府作为“中间人”出面向病人家属作出汇报。要是确认是院方的失误,医院必须做出真诚道歉,并在经济上给予尽可能多的补偿,做到尽量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医患双方对责任承担发生争议并长期难以实现“共识”,那么也可诉诸法律。值得一提的是,日本政府加紧建立了相关制度,帮助那些在医疗诉讼中处于相对劣势的患者和家属。厚生劳动省对医疗事故中受害方的患者家属推行“无过失补偿制”,即无论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受害患者家属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其金额大小则由第三方经认真考评后决定。努力缩短诉讼案审理时间。在政府、医院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医疗事故诉讼案平均每个案件的审理时间由1996年的37个月缩短到现在的16个月。同时,日本全国医疗诉讼案的和解率也在与年俱增,在最近15年间提升了40%,这也为创造日本式的“和谐社会”作出了贡献。
在日本,由厚生劳动省、日本医师协会、日本医院协会、健康保健联合会共同发起建立中央和地方各级医疗评估机构,主要任务是促进医院向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一般每过一年就由民众、官员和独立专家对所有医院和在职医生进行综合评分,对评估合格者发给合格证书,对不合格者则提出各种不同级别的警告,并在网上或媒体公示。由此,患者和家属在看病、住院之前,对医院和医生的情况都比较熟悉,从而能方便、准确地做出理性选择,增加了病人对医生的信任。此外,日本还重视从医疗事故中吸取教训。日本厚生劳动省建立了医疗事故数据库,成立了由医生、律师、民间组织代表参加的医疗事故信息研讨会。研讨会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全国医疗事故有一个准确的把握,研究如何预防事故,查明事故原因,发生重大事故如何应对。研究会的最终目的是把医疗事故的个案变成全社会的财富,让人们以当事人的身份从中汲取教训,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责任心,在容易发生事故的环节多加注意,不要重犯别人的错误。随着医疗事故的明显减少,医患纠纷自然也随之大大减少。如何化解医患纠纷在建立机制、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医患纠纷的基础上,面对业已发生的医疗纠纷,一些国家也建立了相应的机制予以化解。美国非常重视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化解医患纠纷。由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额偏高,互助自保的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应运而生,为投保人提供低成本的保险服务。所有投保的医疗服务者都有权通过决策机关参与公司的经营,公司的经营成果和收益归全体成员所有。据统计,美国医疗责任险的理赔率在80% 以上,医疗纠纷发生率仅为7%。同时,美国也非常重视调解、仲裁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在医疗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在发生医患纠纷问题后,经医疗评审与监督委员会调解或者在各家医院设立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不成可经法院诉讼,由陪审团判定医院医生是否存在过错,再由法官判决赔偿费用,判决费用全部由保险公司支付。如果医生造成医疗事故,患者及其家属不能与医生直接交涉,应到法院对其提出控告,医生并不直接出庭,而是由他们的保险公司出面与控方进行交涉,并在败诉后支付费用给患者或家属。所以,在中国比较普遍的“医闹”现象在美国很少见。此外,在普遍实行法庭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模式的同时,2003 年美国众议院还通过了一项限制医疗过失损害赔偿金的法案,将因医疗过失的一般损害赔偿即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上限确定为25 万美元,使医生免于高额的损害赔偿金和保险费,进而使其能够正常执业。在日本,政府也要求医院给医生购买“事故保险”,大多数由于医疗事故导致的中、小医患纠纷都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解决,避免发展成为更大的医患矛盾。与此同时,政府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还充当“中间人”向病人家属说明情况;如果确系医院的失误,要求医院必须做出真诚道歉,并在经济上给予尽可能多的补偿,争取尽量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医患双方对责任承担发生争议并长期难以实现“共识”,也可以诉诸法律。在诉讼中,政府还采取措施、建立制度,帮助那些在医疗诉讼中相对处于劣势的患者和家属,并努力缩短诉讼审理时间。此外,厚生劳动省还对医疗事故中受害方的患者家属推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即无论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受害患者家属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其金额大小则由第三方认真考评后决定。在英国,如果患者对医生或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满意,可以直接向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投诉,院方可以让责任人向患者口头答复,或下令进行深入调查,或进行调解等。如患者对于上述行为的结果不满意,可要求对其投诉进行独立审查,这一般由院方或医疗主管部门的召集人牵头,与另一名独立的非专业人士磋商后,决定是成立一个3 人小组对投诉进行研究,还是将投诉转回原医疗机构、责令其解决问题。如果患者对投
诉处理结果仍不满意,他还可以向独立于医疗机构和政府的医疗巡视官投诉,巡视官可以依法对投诉做最后裁决。但是,英国现行的投诉程序并不涉及对医疗事故的赔偿问题,如果患者索赔,只能向法院提出诉讼,能否得到赔偿、赔偿多少都由法庭裁决。
对我国的启示改善医患之间交流与沟通。当前中国医患双方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特别是患者对医生的行为不了解、不理解的程度更甚,大多数是由此导致的。这就要求建立畅通的医患沟通渠道,改善医患之间的相互交流与了解,特别是切实保障患者知情权,让患者尽可能参与治疗方案的选择和决策,而不只是流于形式地让患者签字同意,避免和减少治疗后的纷争。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随着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损害赔偿范围
的扩大与赔偿标准的提高,医疗机构的赔偿风险和压力将进一步加剧。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实现政府、医疗机构、患者和第三方机构共同分担医疗风险,削弱医患双方因为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损害性后果而产生对立冲突。为此,医疗机构应该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
当出现医疗事故或发生医疗纠纷需赔偿时,由保险机构介入进行调查,可以使其执业风险大大降低,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探索医患纠纷非诉解决方式。面对不断增多的医患纠纷,可以借鉴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经验,创建中国特色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例如,利用人民调解制度经验,设立专门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引入律师、医师以及退休的司法人员等专业人士,弥补患者医疗信息不对称、法律常识不足的缺陷,促进医患纠纷向理性化、法制化解决的方向发展。又如,可以比照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模式,建立由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律师、社会工作者等组成的医患纠纷仲裁委员会,适用调解优先的医患纠纷仲裁程序对医患纠纷进行中立仲裁。
二、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1、协商。医患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签订协议书,可以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向人民法院起诉。医疗纠纷可以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侵权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1年,以违约为案由的,诉讼时效为2年,均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另外还有调解(第三方支持下协商解决)、仲裁(双方同意仲裁)等医疗纠纷处置方法。
确保处理的过程清晰。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有的因为医生有的事,但是无论是哪种原因,都要尽力处理好,确保不能将医疗纠纷继续演变,防止转化为医闹,导致问题不好处理。当然在处理的过程中也要,确保伤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以达到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