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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进行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是有很多的法律依据的,需要严格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理,而且需要我们从法律角度看医疗纠纷,不可以只是通过自己的主观的意向来进行判断如何进行处理。接下来,小编会为大家带来关于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条款的介绍,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从法律角度看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在医疗服务领域中的特殊体现,是有关当事人对医疗服务的某一特定事项发生意见分歧或矛盾的情况。为便于探讨和研究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为医疗纠纷作如下定义: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定义满足4个要件:
①特定在医疗服务领域;
②当事人都是合法民事主体;
③争议事实是过失行为;
④过错责任处于待定状态。此概念涵盖了有过失和无过失的所有情形,体现了医疗纠纷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排除了发生在医疗行业的其他纠纷,如工程建设合同纠纷、医疗设备和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人事仲裁、劳动纠纷等。
二、医疗纠纷的法律适用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纠纷的案由有三种: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2,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3,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三种不同案由适用的法律依次是《合同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
很显然,合同纠纷自然要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此不具争议;但在医疗侵权纠纷上则争议颇大,如前所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属性相同,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引发的侵权纠纷,本应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定,然而实践中则形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的法规文件的局面。
由于适用《人身损害解释》的赔偿数额远远大于适用《条例》,因此原告大多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导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边缘化,暴露出允许"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两种案由并存的弊端。
虽然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试图协调《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因为各级层法院内部的意见不一致,无法短时间内达到统一。
为解决这个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都在积极研究和探讨有效解决办法,北京市高院与2005年7月13日率先出台《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诉辩事由、举证责任、医疗鉴定赔偿责任等具体法律问题做出指导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蕴酿出台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我们在进行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一定要从法律角度看医疗纠纷,不可以通过自己的主观意识来进行判断,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另外,我们在进行处理医疗纠纷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存好病例等相关的证明材料,来保障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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