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患者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至少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医疗与道德相违背,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1、过度实施诊断方法和手段。表现为医生在对患者疾病进行检查时,实施重复检查,用高档医疗设备作常规检查或者进行没有必要的检查,亦即超越了学术界公认的可行的、适宜的诊断方法和手段。
2、过度实施治疗方法和手段。表现为医生在对患者疾病进行治疗时,实施不必要的治疗措施,对某种疾病的治疗采用多余的、无效的甚至有害的治疗方法和手段。
3、过度用药。过度用药虽属过度实施治疗方法和手段的范围,但基于我国医疗领域中过度用药普遍性、严重性以及由此给患者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程度,可将其划分为独立的过度医疗行为表现形式。
医生的诊疗权利不是无限的,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必须有根有据,不允许无依据的不必要诊疗。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规定,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具有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过度医疗作为当前医疗实践中的不良现象,笔者认为其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国家对医院投入的不足,迫使医院增加营业收入来弥补国家经费投入的不足,以维持医院的发展。
2、卫生资源配置失衡、卫生机构重叠设置;各单位医院、部门医院、地区医院自成体系。为了生存,或为获得更高的等级评定,得到更多的财政补贴,获取竞争优势或其他利益,城市医疗机构都注重向大规模、高精尖方向发展,结果大型医疗设备超量配置。另外,药品和医疗器械存在虚高定价与激烈竞争,为了收回成本,创造利润,医院只能多检查、多卖药。
3、医患关系紧张,在诊疗时医生谨小慎微,避免疏忽遭受指责,常常采取“防御性医疗”,对患者做所有可能的化验和检查。
4、市场经济条件下,医院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医院内部管理过分强调经济效益的利益驱动,提供额外的治疗以维持收入水平,为过度医疗推波助澜。
5、患者自身原因造成的过度医疗。因为对自身健康的关注,或对医疗知识不正确认识,很多患者就诊时,要求医生用最好的检查手段、最好的药,甚至要求不必要的手术治疗(比如剖宫产)等,还有家属对治疗无望的患者要求继续治疗。这些都是因患者自身要求造成的过度医疗,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
首先,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重塑白衣天使神圣形象。常说“医者父母心”,爱心和责任心是医生必备的道德品质。医疗行业的主旨是治病救人,为人民服务,不是营利,医务人员应当提高为患者服务的意识,努力维护和提高医生的执业崇高感。一切为患者着想,为患者考虑。诊治过程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病状、急救时机,使患者得到准确、及时的诊治,努力使医患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基础上。
第二,改革基层医院收入分配制度,彻底改变医务人员收入与医疗或药品收入挂钩的做法,引导医务人员靠高超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来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提高基层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加强医疗专业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学习和培训。良好的医疗技术是避免医疗纠纷发生及消除“防御性医疗”的重要保障。
第四,基层医院应当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制定规范的诊断和治疗流程,建立医疗服务质量控制、评估的指标和管理体系。诊断和治疗活动是在各种规章制度控制下有序运行的,不能只流于书面或形式,要求全体医护人员都必须认真履行,规章制度及规范的诊断和治疗流程是医疗安全的保障。
第五,基层医疗机构应注意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使他们牢固树立起依法行医的观念,懂得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基层医务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学习,能够更好地履行告知义务,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与医疗风险,及时耐心解答其咨询,防范采用保护性医疗浪费医疗资源。
第六,加大卫生事业投入,加强基础医疗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医疗机构医疗环境,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
第七,加强全民科普及健康知识教育,提升民族科学素养,让民众意识到治疗及用药是把双刃剑,不要有病乱治、随意用药,治病坚持“能吃药不打针,能打针不输液”的原则,对医生超过病情需要的治疗,可以拒绝。如遇到大病,最好到社会信誉度高的正规医院治疗,理性选择治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