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01:
商标在先权利
甲公司于2016年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但是尚未投入使用;乙公司则于2017年在美国提出一个近似商标的申请,但是其商标在美国的使用最早可追溯到2014年。依照我们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则甲公司享有在先权利。但是在美国,则是乙公司取得在先的权利,因为美国采取的是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相结合的原则,而且使用在先优先于申请在先。
02:
商标的描述
中国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的商品、服务描述详尽程度不高,因而国内企业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也只是简单每一类似群的商品、服务项目,因为该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只要其商品、服务已涉及全部类似群即可获得该类别的全面保护。但是在美国则不一样,需要详尽的商品、服务描述,而且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服务描述必须与实际使用(或者意图使用)的信息必须完 全一致。如果像中国那样宽泛的描述,将会导致商标注册被驳回。
03:
低估商标查询的重要性
在中国,近似商标的查询结果是比较直观的,有没有存在相同或近似相比一目了然,甚至有些企业不委托第三方代理自己就成功注册了某种商标。然而在美国,近似商标的查询结果就没有那么直观了,需要有专业人员(第三方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把关,才能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04:
基于国内注册提出申请
很多企业注册美国商标的时候,是基于国内注册而提出的,然而在申请中却经常错误的修改信息。以下是以国内申请为基础提交美国商标注册需要注意的事项:①商标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必须保持一致;②在美国提交注册的商标必须与国内注册商标完全一致;③美国商标注册申请保护的商标或服务范围必须小于国内商标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