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01:
商标异议期
自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提示:只有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才可顺延,期间有法定假日的,不予顺延。)
02:
商标异议流程
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03:
商标异议通知答辩
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04:
商标异议补正(非必经流程)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05:
做出裁定
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06:
送达裁定书
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07:
商标异议复审
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08:
商标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