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01:
《商标法》明确规定一些特殊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及近似的标志等。
此类标志被用于特定的国际机构,若再被用于商业性质的注册商标中,将降低其显著性,进而带来一系列的不良影响。申请注册英文商标时,申请人切不可使商标含有国际机构的英文缩写。
02:
商标含义负面消极
注册商标主要已被用于各类商业活动之中,若注册商标含义负面消极,将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如降低相关公众的审美趣味,损害社会风气等,因此此类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亦不可将其申请为注册商标。
申请注册英文商标时,申请人需要留意英文商标含义是否负面消极,是否易产生不良影响;若有则需要及时改正,否则注册申请将被驳回,不予注册。
03:
商标缺乏显著性
商标的重要作用是区分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的不同提供者,进而方便消费者辨认、挑选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必须具备相应的显著性。若商标缺乏显著性,商标的作用将无法发挥,并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等。
申请注册英文商标时,申请人需衡量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若显著性甚低,则需要及时调整修改,以增加商标显著性,否则注册申请将很难通过商标局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