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商标国际注册已经成为一个让很多企业头疼的问题。不但路径多,而且其中的“道道”还很深啊!该怎么办呢?小编总结了一下,中国企业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途径主要有三种途径。
操作方法
01:
单独向某个国家注册申请商标
单独向某个国家注册是指企业通过代理人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办理商标注册。一般来讲,中国企业到国外单个国家商标注册面临着相对繁琐的注册程序。目前世界各国的商标法及商标注册程序并不一致,各国之间的差异较大,申请人经常会面临非常复杂的政策环境。比如某些国家采取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即要想在该国获得商标保护就必须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这与我国的情况差不多,还不难理解。而某些国家则采取“使用在先”的原则,即要获得商标注册保护必须先在该国使用该商标。这就要求比较高了,我国企业首先需要进入该国市场才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从注册时间来看,各国之间的差异也非常大。有的国家是一年左右,有的则长达5、6年时间!都说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企业的生命,有多少中国企业有五六年的时间去等待一个商标注册呢?再有,不同国家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也不一致,也就是说商标注册后到期续展的时间是不一样的,这也增大了中国企业注册商标后续维护的麻烦与成本。因此,单独向某个国家注册,面临的风险与麻烦让很多中国企业有点望而却步。
不过,在看到这些问题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单独向某个货架注册的好处。比如我国企业的市场范围较小,出口对象较为单一,就是某一两个国家,那就不妨采取单独注册的方式获取国际商标保护。这样的商标国际注册,也不需要中国企业以本国的商标注册为基础(即国内注册商标与否不影响在国外的商标注册),有着其独特的优势。
02:
通过地区性公约组织注册申请商标
一般而言,这里的地区性公约组织主要是指欧洲共同体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欧洲共同体商标注册应向欧洲的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注册,经核准注册后可在共同体各成员国受到保护,不需再向每个国家分别申请。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统管各成员国的商标事务,商标经核准后在所有成员国受法律保护。以欧洲共同体注册为例谈谈地区性公约组织注册的优缺点。
地区性公约组织注册在成员国范围内保持整体的效力,申请人只需要提交一份申请就可以在所有的成员国内获得注册商标保护。从使用效果上来看,在任何一个成员国的使用都被视同在所有成员国的使用,不存在商标使用不被成员国认可的情况。从变更、转让及续展等操作来看,其效力在整个成员国范围内所有国家产生效力,无需再单独进行操作。一般而言,地区性公约组织注册商标的费用也较之逐一国家注册费用更为经济,后续的变更、续展等费用也较低。
当然,如同硬币的两面,在有上述优势的同时,地区性公约组织商标注册也有其明显的缺点。比如,注册的条件较高,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十分严格。具体而言,只要成员国中有任何一个国家有人提出的异议并成立,将导致此商标申请被驳回,可以用“点杀”来形容。因此,除非该商标十分具有独创性,不建议采取此种注册方式。
从注册时间来看,此种方式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注册流程顺利,商标可能在一年左右的时间获得注册。但如果不顺利,如被某国或某几个国家的人提出异议,这就会导致该商标注册申请出现很长的时间延迟,有可能需要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有可能获得注册。而据现有的历史申请情况,在各国均无异议的情况较少出现,因此此种方式要求申请人有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
03:
马德里国际注册与前述两种方式相比,有其独特之处。因为我国也是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国,一般也比较推荐国内企业采取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方式。具体而言马德里注册有如下优势。首先是,我国申请人可以通过商标局提交一份申请就可以在多个被指定的国家同时获得商标保护。相对而言,申请人不用跑国外,申请程序与手续较为简单。
其次是,马德里申请的费用相对较低。据相关统计,申请人通过马德里注册在所有成员注册一个商标的费用大约是逐一在各国注册费用的十分之一左右。再有是,注册的耗时较短,节约大量时间成本。这里需要提到一项重要规定,就是从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12个月或18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那么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简而言之,申请人有十分明确而稳定的注册时限预期,从而可以从容合理的进行业务规划。
但也应该看到,马德里国际注册也有自身的缺点。比如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构成偏重于欧洲国家,部分与我国商贸往来密切的国家并不再此列,其可以注册的范围还不能完全满足我国企业的需求。例如,美国及东盟国家就不是马德里成员国。马德里注册最大的局限性在于要求以国内申请或注册商标为基础。即我国企业要进行马德里注册,在国内必须已经注册商标或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国际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初步申请公告或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必须是先国内后国外。
另外,马德里注册要求与国内商标注册挂钩时间长达五年。就是说,一旦中国企业在国内的商标注册在五年内被撤销或是权利丧失,则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权利也随之消失,有人很形象的把这种情况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国内商标注册为“皮”,马德里国际注册为“毛”,“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建议国内企业首先在国内要有稳定的商标注册权利,然后再进行马德里国际注册,减少注册效力的不稳定性,防止出现“一损俱损”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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