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01:
改革开放以来的三十多年中,中国经过拨乱反正,已经向法治社会迈进,并且形成了初步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但是,仍然存在相当数量的冤假错案。首先,其形成原因就是,司法人员的非法取证,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式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
02:
上层领导的权利干预,人们常说简政放权,但其实权利依然很集中,甚至可能被乱用,那么,恶意的干预,即领导层出于个别人的私利或部分人的私利而干预个案。这种干预直接表现为以权力左右司法,形成冤假错案具有必然性。
03:
在我国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都不完备的情况下,有些人因利益纠纷而利用司法机关的权力加害于对方,而司法机关中的个别人则为自己谋取私人利益,利用公权力达到个人非法目的。
04:
在法制的进步过程中,司法人员未能够充分认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法律真实、保障人权,这些重要原则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理念,也是构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结构的前提和基础,这些等等的原因都可能造成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