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方法
01: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02:
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03:
因此,对于小孩子在幼儿园受伤的情况来讲 ,学校是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也就是,如果要幼儿园赔偿的话,家长方需要提出学校具有过错的证据。
04:
确定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应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是否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比如,教师明知道小孩的行为会导致危险,却未及时予以制止,那么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