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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双轨制才是“劫贫济富”

  日前,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发表了《现行社保制度的“劫贫济富”效果》一文,称中国“社保制度建立的初衷是改善人们尤其是那些穷人的境况,但当这个政策推行之后,它却似乎起到了"劫贫济富"的作用,让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对此,有不少国内专家进行相应的点评和反驳。(《中国经济周刊》10月11日)

  通读《金融时报》的文章之后,笔者发现,其用以论证“劫贫济富”的具体论据并不充分,也没有真正说到“点子上”。

  其实,现行养老制度“劫贫济富”效应最大的事实是,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置身于整个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外的“养老双轨制”。

  这种“养老双轨制”的“劫贫济富”效应具体体现在,其一,养老负担(支出)上的“劫贫济富”。根据规定,无论是普通企业职工,还是城镇居民、农村居民,若要参与养老保险,个人首先均须负担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如企业职工养老费占到工资总额的28%,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尤其是公务员则无须缴纳养老保险。据清华大学白重恩教授研究,中国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五项社保法定缴费总和相当于工资水平的40%甚至50%,负担为全球最高。如此缴费负担,对那些工资本来就低于机关事业人员的普通职工来说,显然会产生一种“劫贫济富”效果。

  其二,养老待遇(收益)上的“劫贫济富”。普通职工缴费之后所能享受的养老待遇,远远低于无须缴费而由政府财政直接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据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教授研究,目前“公务员退休金是企业职工养老金的3倍左右”。这意味着,2010年公务员退休金平均每月有4000元左右。如此优厚的退休金,均由财政埋单最终事实上是由包括普通职工在内的纳税人埋单。这无疑又是一种典型的“劫贫济富”。

  这种蕴含浓厚“劫贫济富”色彩的养老双轨制,显然并不合乎社会公平正义。依据罗尔斯所述正义两原则,“作为公平的正义”,除了“人人平等”原则之外,还应满足“照顾最不利者”的差异原则。具体到“贫富”上,在平等的大前提下,公平正义只能是“劫富济贫”,而不应是“劫贫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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