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假期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清明节既是缅怀先人的传统节日,也是出游踏青的假期时光。适逢清明小长假,不少朋友会趁着春光,或自驾出游,或踏青赏花。与此同时,外出旅游中的交通、人身安全问题以及消费等法律风险,也值得大家警惕。 01
好意同乘 事故发生可主张减轻责任 案例回放 小鑫和小哲是同事,事故当天小鑫无偿搭乘小哲驾驶的车辆一起外出吃饭。左转弯的小明与直行的小哲撞上了,造成车上的小鑫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明承担主要责任,小哲承担次要责任,小鑫无责任。小鑫受伤后花费16000余元,协商未果后诉诸法院,要求小明、小哲以及保险公司等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明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小明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小明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小鑫和小哲系同事关系,小鑫无偿搭乘小哲驾驶的车辆构成好意同乘。小哲允许小鑫搭乘车辆负有保障小鑫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因小哲在本起事故中被认定为次要责任,无法认定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应减轻小哲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小哲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京小槌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首先 ,好意同乘的界定,一般是指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好意同乘应当是无营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社会生活中,好意同乘的现象大量存在,比如上班捎带同事、出游免费搭乘等,都属于此类情形。 其次 ,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应当是减轻。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如果发生在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必须全面赔偿,则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法律规定,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应当减轻,避免了法律事前激励的不充分。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减轻"不等同于"免除责任",好意人的善意应当鼓励,但法律上的侵权责任无法避免。 本案中,小哲无偿为小鑫提供搭乘,虽然小哲出现了交通事故并造成小鑫受伤,但考虑到小哲属于好意同乘的情形,法院酌减了小哲承担责任的比例,体现了法律对好意人互助行为的鼓励。 京小槌提示 结伴出行,善意互助,不仅在道德上应予称赞,在法律上亦值得鼓励,但交通安全仍应牢记心上,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比如,驾驶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如不具备驾驶资格或有不得驾驶车辆情况的违法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一般属于严重过错。此种情况下,不能减轻责任。 02
赏花摔伤 公园已尽安保义务可免于赔偿 案例回放 清明假期,魏某趁春光前往植物园赏花,于人行步道一侧的石堆处附近摔倒,经与植物园电话沟通后,植物园工作人员到场并建议魏某拨打急救电话,后魏某被送至医院就医,花费59000余元。魏某与植物园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自双方提交的照片可知该石堆处位于人行步道一侧,距离人行步道尚有一定距离,中间有路缘石阻隔,石堆周边应为绿地区域,因此该石堆应处于景观区。 在路缘石已将人行步道与景观区域隔开的情况下,魏某应对园内景观区域及休息区域具备识别能力。景观区并无通行道路,该石堆应处于景观区,非植物园设置的供游客休息的设施,即使魏某试图进入景观区休息也应当格外注意,注意观察是否有障碍物或者草地是否湿滑,保障自身的安全。 植物园在园内设有游园须知告示牌,明确告知游客请勿踩踏草坪,而且植物园在接到魏某家属反映后及时到场协助伤者送医,因此植物园在魏某摔倒一事中不存在过错。故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京小槌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 ,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当是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也有可能是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主体。一方面,考虑到特定场所处于经营者、管理人控制之下,经营者、管理人对该场所内的不特定的人必须履行必要的防范损害发生的义务,充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出发,不能盲目地扩大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 其次 ,本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被侵权人对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仍然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可免除责任。 本案中,植物园已经通过路缘石将人行步道与景观区域隔开,魏某擅自穿越进入景观区休息进而摔倒,不属于植物园的过错导致。植物园已经设置告知牌,同时协助送医,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故植物园不应对魏某的损失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京小槌提示 春光大好,也需文明出行,无论是公园游玩,还是登高爬山,时刻关注自身行为的危险程度,量力而行,出现事故时,及时向经营者、管理者求助。 03
大数据"杀熟"? 消费者可向平台索赔 案例回放 胡女士长期使用某APP订票,是该APP的钻石贵宾客户,享有酒店会员价8.5折起等特权。某日,胡女士通过该APP预订了某酒店一间豪华湖景大床房,支付价款2000余元。然而,结账离开酒店后,胡女士发现当日酒店该房间的实际挂牌价仅为1000余元。胡女士不仅没有享受到所谓的钻石贵宾优惠,反而多支付了一倍的房价。胡女士感到受骗,沟通赔偿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并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 ,平台经营者既有自营业务又有他营业务,依法应以显著标识将两者予以区分,房源信息旁仅有"代理"两个小字,普通消费者仅凭"代理"二字,无从得知案涉订单系由该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服务。某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房源信息、价格高低等告知义务,基于该公司的宣传和行业地位,使用其公司APP多年的消费者对预订酒店房价享有价格优惠有充分信任,同时该公司怠于履行平台主体责任,未采取相应规制措施导致酒店高溢价销售,以致胡女士遭受损失,对此具有明显的可责性。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退还胡女士订房差价并按差额房费的三倍支付赔偿金。 京小槌释法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某公司作为国内经营在线旅游、酒店预订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APP中以自营各种旅行产品为主,同时允许第三方代理商在其APP上发布产品,依法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他营业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某公司在APP中向胡女士承诺其可享受优惠房价,但胡女士实际"享受"的是溢价率超过100%的房价,该公司的虚假宣传导致胡女士高价下定,价格欺诈成立。 京小槌提示 酒店预订,行程管理,网络时代方便快捷,但下单时应当仔细核对信息,避免误判。出现纠纷不要急,通过合法途径维权,法律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供稿:北京一中院 作者:陈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