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和取消
一、2005年12月28日,由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长金人庆签署,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 ,说明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此后,从事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具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1号令规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资格延续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由财政部负责制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二、2010年10月26日,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长谢旭人签署,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1号 ,说明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具体修订条文,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学习一下。
三、2015年2月2日,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长楼继伟签署,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7号 ,将《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商有关部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2015年)2月2日起施行 。其中:财政规章(2件)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财政部令第61号);规范性文件(5件)。
至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被取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不再需要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