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合投资影片合同中,双方各占一定的投资比例。其中一方负责影片拍摄及项目管理,另一方仅投资不参与影片制作。负责项目管理的一方对影片投入的资金超出了自己应占的比例,可否要求投资方补足投资款?若要求投资方补足投资款,需要哪些条件?
真*公司作为甲方与本*公司作为乙方就影片《绝*内幕》的联合投资合作事宜签署《合作协议》,约定:本片部分预算由乙方承担,乙方投资9000万元,投资比例占投资总额的30%,乙方应将其投资款在协议签订后,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达到的5个工作日内,按进度(和/或比例)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具体支付条件及比例,双方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另行约定。甲方作为本片的承制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负责并完成本片的策划、拍摄、制作工作,保证该剧的艺术水准和质量符合双方确认的标准,负责出具全部工作方案,并保证该等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
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次日支付首期投资款200万元,此款用于电影剧本创作、编剧合同的首付款、部分制作合同的首付款;甲方在收到此款后应完成以下工作,电影剧本的创作并达到报批的要求,取得电影剧本的著作权,对电影进行备案并取得拍摄许可证,完成拍摄预算,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线上人员的合同范本。《补充协议》签订后,本*公司向真*公司支付200万元投资款。
履行中,真*公司向本*公司发送《催款通知》,载明:目前,《绝*内幕》已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贵司作为联合出品方应与我司按既定比例共同承担全部投资款,据我司测算,我司现申请贵司跟进支付第2笔投资款1350万元,该资金将用于支付导演服务费、剧组制片人、演员签约,各类剧务人员服务费等临近支付的费用。
本*公司不同意真*公司的补足投资款的请求。真*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本*公司补足投资款1100860.23元请求。理由是真*公司已进行电影开发,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本*公司投入的200万元的首期投资款占比早已低于《合作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应当补足。
为证明其诉讼请求,真*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真*公司提供真*公司付款明细、《绝*内幕》项目发布会费用支付统计表、北京掌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付资金明细以及上述明细对应的付款凭证证明《绝*内幕》项目开支共计10000431.52元,本*公司应按约支付1000129.46元。真*公司付款包括转入单某账户费用、付北京纳XXX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服务费、停车位费用、服务费、餐费、交通费、办公费用、咖啡机和咖啡豆费、咨询服务费、洗车费、导演房租费、绿植费等。北京掌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付资金包括服务费、餐费、交通费、差旅费、工资、住宿费、办公费用、借款等。
本*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表示项目开支与之前告知数额不一致,支出费用存在不合理、违法违规情况,且真*公司屡次无正当理由向其提供原始凭证,直至开庭才出示,不能排除其拼凑票据、伪造开销的可能。
就事实部分,庭审中,真*公司认可电影《绝*内幕》尚未开机,认可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电影剧本报批、电影备案、取得拍摄许可证未完成,线上人员聘用工作完成,但主要演员合同没有签署,导演合同没有签署;表示影片策划方案、拍摄预算已经完成,但是没有告知本*公司;表示除本*公司投资款外70%没有融到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5民初4482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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