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地位是指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享有的威望和拥有与控制家庭或社会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权力。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女性地位大致来说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一是妇女相对受到男子的尊敬,即原始社会早期的妇女地位;二是男子至高无上,女子无权,即传统社会的妇女地位;三是男女平等,即现在和未来社会妇女的地位。原始社会,中国处于母系氏族制度时期,对偶婚为其主要生活方式,人们只知其母,不知其父,女性地位远远高于男子,并且受到尊敬。到了封建社会,尤其是宋代理学的传播,禁欲思想成为主流,强调“三纲五常”,压抑妇女的地位,使女性逐渐成为男性的附庸,生活地位低下。现代,随着新思想的传播,男女平等日益成为主流思想,女性也重新开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独特地作用。因此,对女性地位的考察具有重大意义。前人对这个问题已经做了深刻的研究,所以本文中笔者对女性地位的变迁仅仅是再做一下浅陋的阐述。
一、先秦时期
母系氏族时期,主要从事采集果实,及简单的生活工具制作。女性天生的优势就充分发挥。由于女性在这些活动中表现突出,成为社会活动的主角。人们只知其母而不知有父,在古人眼中,孩子的血统仅维持在母亲身上。古代典籍中常称圣人乃其母感神而生。如《尚书·尧典》说尧是其母庆都感龙而生。种族的繁衍、氏族的维系似乎由女性起主要作用,使女性具有较高的地位。这一时期并不是女性压迫男性,而是女性和男性在地位上具有一定的平等性。如《史记》:“若乃州闾之会,男女杂坐,行酒稽留,六博投壶,相引为曹,握手无罚,目眙不禁,前有堕珥,后有遗簪,髡窃乐此,饮可八斗而醉二参。日暮酒阑,合尊促坐,男女同席,履舄交错,杯盘狼藉。”
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的产生,这时男子先天的优势就显现出来。男子成了战争的主要力量。男子在战争中获得的俘虏变成奴隶,自己成为奴隶主,进入了父权时期。到了奴隶社会后期,为了巩固和强化男性的支配地位,便制定出了一系列宗法伦理的信条,女性地位更加全面低落。沦为男子的附庸。如《诗经》:“乃生男子,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弄之瓦。”男女从出生时便被定,女子生来就注定无法与男子享同等的权力。女子地位低下由儒教的出现而形成的。周朝时期,已婚妇女地位卑下,婚姻关系能否维系取决于丈夫的好恶。丈夫愿意维系,她是丈夫的附庸;丈夫不愿维系,就要被丈夫扫地出门。——《氓》
二、秦汉时期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
汉代女性相对还是比较开放的,儒家礼教的对女性的禁锢教条尚在初级阶段,汉武帝时期不分尊卑任用人才也是一大执政特色。汉代女人可以协议离婚,寡妇可以再嫁、情侣可以私奔。说到女性的地位,不能不说如今早已家喻户晓的吕后专政故事。吕后多谋而果断,汉并天下后,曾经努力协助刘邦翦除异姓诸侯王。她处死韩信,力促刘邦夷灭彭越宗族。汉惠帝死后,吕后临朝称制八年,擅权用事。汉朝这种所谓“母党专政”,“权在外家”的情形屡有发生,从而大大提升了女子的社会地位。于是,就出现了汉朝女子尊贵的特殊的历史文化现象。在汉朝,有名的女子不但可以封侯,还可以拥有爵位和封邑。如汉高祖刘邦就曾封兄伯妻为阴安侯,吕后当政后,也曾封萧何夫人为酂侯,樊哙妻吕媭为临光侯。汉宣帝刘询赐外祖母号为博平君,以博平、蠡吾两县户万一千为汤沐邑。
汉朝女子尊贵现象也使女子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中占据较高地位。据《后汉书·宋弘传》记载,汉光武帝时,湖阳公主新寡,刘秀便问起心中可有中意郎君。湖阳公主说:“宋公威容德器,群臣莫及。”表示对大司空宋弘德才与仪表的爱慕。刘秀尽管愿意谋求撮合,但宋弘则以“臣闻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加以拒绝。湖阳公主的婚事虽遭夭折,但她敢于主动追求有妇之夫的行为,真实反映了当时寡妇追求幸福婚姻生活社会风尚。
在日常生活中,直至东汉初年,男女交往仍是相当自由的。民间因日常工作的需要,也不可能严行男女之防。但是自东汉安帝开始,朝廷每每褒奖“贞妇”,安帝、顺帝和桓帝在改元赐民爵、粟、帛时,贞顺都是褒奖之列。西汉成帝时,著名儒家学者刘向编校《列女传》一书,力主女子不宜专擅,应以三从为尚,同时刘向亦认为女性须“明是非,懂礼仪”,他在书中列举汉代以前足资女性效法或鉴戒的女子,分为母仪、贤明、仁智、贞节、辩通、孽娶等类,可见以刘向为代表的汉儒是要求女性修善去恶,培养多方面才德的看法。公元119年汉安帝“诏赐贞妇有节义谷十斛,甄表门闾,旌显厥行”。一次贞洁,全族荣耀。女子的克己牺牲可以换来家族虚荣心的满足。上行则下效,硕儒显宦为了迎合当权者的贞操观念,大书特书,推行贞洁。东汉的女性学者班昭(又称曹大家,即《汉书》作者班固之妹)着《女诫》一书,认为女子应当以协助夫家为先,又拟出一套为人妇者应以“敬慎”、“曲从”的态度来侍奉舅姑和丈夫的行为准则。《女诫》一书,对女性的要求及其在家庭、社会中的身份工作更为明确。
由此可见,在封建社会的第一个鼎盛时期——汉代,妇女有一定的社会地位,男女之间的恋爱也比较自由,但是毕竟是封建社会,男权占绝对的主流,儒家学说也对妇女地位一再压制。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在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三教并行的时代背景之下,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当时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
四、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王朝最为繁盛和开放的朝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峰。在这个中国少有的"开放性"朝代,汉族是以汉族为父系、鲜卑为母系的新汉族,唐文化体现出来的便是一种无所畏惧、无所顾忌的兼容并包的大气派,生活在这一时期的女性地位自然不同于其他封建朝代的妇女。唐朝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拥有一定的法定继承权,女性可以单独为户主,具有较为独立的经济地位,在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发挥着作用。从登基制诰、号令天下的女皇帝,到设立幕府、干政决狱的女显贵,从挥翰作诗的女才子,到擅长丝竹管弦、轻歌曼舞、色艺皆佳的女艺人,无不表现女性地位的尊严的提高,妇女不仅可在公共场所骑马击毬,而且在婚姻离异方面拥有较多的自主权。
五、宋元时期
许多人都以为宋朝是女性社会地位开始下降的时代,但考察历史,宋代女性的地位绝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低,甚至可能在历代王朝中,宋朝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我们可以列举出一些指标来衡量、评判,比如女性的财产权、离婚的权利、改嫁的权利等等。宋代女性有没有财产继承权与财产处分权?
宋代家庭分家,按照当时的风俗与法律的规定,要分给女儿一部分财产,“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这部分财产,通常叫作“奁产”,即以办嫁妆名义给予的财产。女儿所得的奁产,一般为兄弟所得的一半。因为法律与习惯法明确了女性的财产继承权,甚至出现了女子为争家产将兄弟告上法庭的事情,“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讦于府庭,
以争嫁资”((宋)刘清之编纂:《戒子通录》卷五)。富贵人家的奁产是非常惊人的,如理宗朝时,一位姓郑的太师给女儿的奁产是“奁租五百亩、奁具一十万贯、缔姻五千贯”((明)叶盛:《水东日记》卷八);有个叫作虞艾的人,“娶陈氏,得妻家标拨田一百二十种,与之随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比较常见的奁产应该是十亩田上下。以后假如夫妻离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权带走她的全部奁产。宋人袁采观察到,丈夫“作妻名置产,身死而妻改嫁,举以自随者亦多矣”((宋)袁采:《袁氏世范》)。意思是说,宋朝有很多已婚男子,因为不愿意以后分家时被兄弟分去财产,便以妻子的名义添置产业,后来不幸去世了,妻子以这些产业是她所有为由,在改嫁时全都带走了。袁采讲这一社会现象,是为了忠告家人,千万不可干借妻名置产的蠢事。
不过袁采的话恰好从侧面证明了:宋朝女性改嫁,是有权利带走属于她所有的财产的。宋朝的法律也保护女性的这一权利。一旦发生奁产纠纷闹上法庭时,以前定亲时的“定帖”,妻子可以拿出来作为主张财产权的证明,这有点像现代的“婚前财产公证”。宋朝之后,女子就丧失了这种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了。元代《通制条格》收录的一条法令说:“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明律和清律都继承了这一立法精神,如《大明会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规定: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如果我们以为古代只有丈夫单方面的“休妻”,而没有双方都同意的离婚,那就想错了。古代也有离婚,法律上叫作“和离”。在宋代,和离并不是什么稀罕事,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诉讼也不鲜见,以致宋人应俊感慨:“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宋)应俊:《琴堂谕俗编》)
宋代的离婚案例:庞元英《谈薮》记载:“曹咏侍郎妻硕人厉氏,余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与夫不相得,仳离而归,乃适咏。”说的是,厉氏原来嫁与曹秀才,但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不相得),所以离了婚,改嫁给一位曹姓侍郎。显然,当时的女性并不会因为离异而受歧视。宋朝的法律也保护妇女主诉离婚的部分权利,如“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宋)应俊:《琴堂谕俗编》),意思是说,丈夫若没有能力赡养妻子,妻子有权利离婚;“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二),丈夫离家三年未归,妻子也有权利离婚;“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宋)谢深甫监修:《庆元条法事类》),妻子被夫家亲属性侵犯,也有权利提出离婚。这是前所未有的法律对女性离婚权的承认。
北宋理学家程颐说过一句话:“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宋)朱熹编:《河南程氏遗书》卷二二)许多人据此认为程朱理学压制女性改嫁的权利,进而推导出宋代妇女地位急转直下的结论。这里存在多重误解。程颐本人并不反对妇女再适,《河南程氏遗书》有段记录:“或曰:古语有之:‘出妻令其可嫁,绝友令其可交。’乃此意否?曰:是也。”程颐有一个侄女成了寡妇,程父帮她再嫁。程颐因此盛赞父亲“嫁遣孤女,必尽其力”。朱熹也不反对女子再嫁,他在《答李敬子余国秀》说:“夫死而嫁,固为失节,然亦有不得已者,圣人不能禁也。”究程氏本意,“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并非对庶民的要求,而是强调士大夫的气节。这一点清代的徐继畲看出来了:“宋承五季之后,世风靡靡,夫妇一伦轻亵已甚,故伊川(程颐)立此严峻之防,使士大夫有所矜式,非为愚夫愚妇言也。”((清)徐继畲:《书王印川广文诗注后》)
事实上,两宋时期,从士大夫家庭到百姓人家,妇女改嫁的事件俯拾皆是,甚至皇帝的妃子也有改嫁的,如宋光宗有个姓张的贵妃就“出嫁于民间”。宋史学者张邦炜先生说:“宋代妇女再嫁者不是极少,而是极多”;“宋代对于妇女改嫁绝非愈禁愈严,相反倒是限制愈来愈小,越放越宽。”
元代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像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六、明清时期
明清两代的社会风尚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污浊、淫靡的历史时期。一方面,统治阶级大肆鼓吹程朱学说,甚至对之进行歪曲,最终引来了灾难性的后果。女性裹足始于南唐后主李煜主政时期,到北宋中叶以后形成“三寸金莲”的崇拜,至晚清时期,以女子小脚为美的畸形女性美观念弥漫于全社会。明清时期对贞节观念的极端倡导,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尤其进入清朝以后,贞节的含义变得十分偏狭了,似乎成了一种宗教,非但夫死守节成了天理,未嫁夫死,也要尽节,偶为男子调戏也要寻死。总之,女子的生命紧紧维系在贞节上,稍有变故,就要以死全节。这一来,把对节妇烈女的崇尚推至极点。
而在这一时期,统治阶级的腐化堕落,市民阶层的肆意放浪,色情泛滥,纵欲成风。恶劣的社会风气上行下效。士大夫在公开场合大肆谈房帏秘事,不以为羞。明清时期的士大夫的色性观念已不重在对女性颜色、妆饰的观赏,而是沉溺于肉感快乐的暂时满足。男女之间的感情交融堕落为注重色情。儒家的重妇德、重贞节的观念与纵欲主义同时并存;压迫妇女的传统观念与尊重女性的进步思潮形成对立;贞节观念的加深与中国名妓的层出不穷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对立。最终形成了一种近乎变态的贞节观,对这一时期的女性同胞们的迫害尤为至深。
七、近代时期
晚清时期。妇女生活方式变化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随着经济活动超出家庭而社会化, 她们不再像传统乡村生活那样,劳动和活动基本被局限在家庭之内,而是由于日常生活和劳作与市场发生更多的联系,因而走出了家庭,而走到了社会上,去参与市场和社会,从而进入了以往为男子所独霸的“家外”社会领域,也突破了以往妇女只是在家庭之内“主内”及“守内”的传统角色。其次,妇女的活动范围扩大到社会上,不在安于内,而是到外面活动,出现男女平等的观念。男女自由交往也增多。由此出现男女并立的模式及其观念。日常劳作,甚至大不仅不能而是日常衣食生活,中有男女分担生产、协作互补的劳动力角色观念,在夫妇共同维持家庭生活中产生的互依互靠的依存关系,以及建立在两性相爱、感情慰藉基础上的夫妇感情等。在流传于民间的民谚故事、小说戏曲当中,常有表现这种夫妻恩爱、相依为命、甚至是妇女当家的内容。与正统教化伦理强调男女尊卑上下的等级观念相比,这种民间伦理则偏重夫妻的互依对等关系和相互义务,含有朴素的男女平等意味。然而,由于男性占有生产资料和宗法制度的现实,这种平等意味的伦理仍然不能脱出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藩蓠,而只是作为正统教化伦理的补充,甚至受到教化伦理的压制和排斥。
自从1911年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政府的封建反动统治后,主宰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政体制宣告结束。辛亥革命使人民获得了一些民主和自由的权力。然而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的烙印始终给社会留下太多的后遗症,封建思想仍有严重的遗留,妇女的地位可想而知提高得非常有限。帝国主义对中国的经济压榨、掠夺,倡导“实业救国”的民族资本家们的新式工业的兴办,使资本主义渐渐崛起,而当时最大的即为纺织工业和面粉业。众所周知,纺织女工是受资本家残酷压榨和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在一个时期,它几乎成了被压迫民众的代名词。从这个角度说,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工业对发展国民生计而言是有利、进步的,但从另一侧面看,它无疑又一次使女性的地位大大被贬低:妇女仍被当作工具在使用着,只不过以前这工具的主人是封建主,后来改为资本家了。女性从家庭劳动转为了社会劳动。在这以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女性地位的发展一直处于停滞状态。而到了近代,妻从夫姓的现象基本已经没有了。由此可见,女性的社会地位比封建社会要有所提高。
八、现代时期
2001年,由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的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公布结果,这是继1990年第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后的又一次全国性大型抽样调查。此次调查将“妇女社会地位”定义为:不同群体妇女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与男性相比较的权利、资源、责任和作用被社会认可的程度。调查较为全面描述和反映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状况及变化。从调查中可以发现,现代女性在婚姻家庭及生活方式上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和参与性,但在社会性别角色意识中传统色彩依然浓重。从解放女性小脚到现在,中国女性的地位在一步步的提升,中国女性的地位也有了一个质的飞跃。男尊女卑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男女平等的社会让女性有了自我发展的机会,现在的女性再也不用过着除了相夫教子就一无是处的单调生活。当今社会女企业家、女商业家、女政治家已经层出不穷。
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努力,社会承认了女性的魅力,但是,现代化的中国仍然残留着古老的封建思想,仍然有不少的地方或家庭还是保留着重男轻女的思想,有不少夫妻离异只是因为妻子生的是女儿,而家庭想要的是男孩。特别是农村,如果妻子生的是女儿,那么就选择一生,再生,再生,直到生个男孩为止,严重违反了计划生育这条基本国策,哪怕是罚钱也心甘情愿。更有许多夫妻在知道是女孩后,做引产,做人流,伤害了太多无辜的小生命。因为很多人觉得男孩是劳动力,男孩是自家人。民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遗憾的是,这句话到现在还有人在说。也还有不少人认为当官、创业是男人的强项。
结语
综上所述,女人受男人的主宰是全方位的,由体态心理到伦理道德、意识形态乃至整个历史,无不渗透着男人将女人贬义为他者的历史印迹。纵观历史进程,女人处于支配与统治地位的时间仅为昙花一现。这样,在漫长的男权制社会中进程中,女性几乎被推致历史的幕后,她们的意识被遮蔽,权力被剥夺,女性成为了历史的盲点。因此,对中国古代妇女地位变化的考证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全方位地了解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