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太宗滥断家务事
《宋史》和《容斋随笔》都记载了一个“宋太宗断家务事”的故事。
北宋初年有个名叫王宾的大臣,十三四岁起就跟随在赵弘殷(宋太祖、太宗的父亲)身边打拼,出生入死,南征北战。这个人水平不高,也没有立下什么盖世奇功,唯一的长处就是办事谨慎,为人比较老实。宋太宗太平兴国初年,他以皇帝侍从(东头供奉官)的身份,被派到亳州去做监军(古代国君以监军督察大将),这年他已经五十多岁了。
监军这个职务级别不一定很高,但是权力很大,多由皇帝比较看重的亲信担任。当时朝廷明确规定,像监军这样到外地任职的官员,是不允许带家眷一同赴任的。但是王宾的妻子嫉妒心很强,是个有名的悍妇。她生怕王宾到了亳州没人管束,养了小妾或者到处眠花宿柳,于是不顾王宾苦苦劝阻,擅自带家人到了亳州。王宾不敢知法犯法,只好把实情向宋太宗奏明。太宗将王妻召回京城,命卫士将其按倒重责一百大板。打了人不算,还将她配给忠靖营的士卒为妻。我们知道,由官府指配给军卒做妻子的,大多是犯了重罪的罪犯妻女,实际上是奴隶身份。推算王妻年龄应该四十岁左右,好歹也是京官的家眷,哪受得了如此羞辱,没过几天就死了。以她的性格分析,我猜想她八成是自杀身亡的!
读了这段记录我曾想: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既然国家规定官员异地任职不得带家眷,虽然是王妻不听劝阻擅自移居亳州,但违法主体毕竟是官员身份的王宾。依照法令处理王宾,将其罢职回原籍即可。一家尚且不治,何以监军?退一步说,就算是亳州的工作需要王宾,强制要求他的家眷离开亳州也就是了,杖责其妻已显过分,将其配给他人更是没有道理!赵光义作为一国之君,不把案件交给有司依律处理是为无法。不念王宾数十年追随之义,将其妻子比照犯妇处理是为无情。不讲法律且无情无义,这赵光义实在算得上无道昏君!#p#分页标题#e#
近日关注“薄案”庭审,对这件史实突然有了新的理解,感觉赵光义此举或许大有深意。宋代讲究高薪养廉,官员薪俸比较高,其他方面的待遇也相对较好。就说这“官员赴任禁带家眷”的规定吧,朝廷在颁布禁令的同时,又规定对官员家庭发放安置费,让官员可以安心在任上工作。我想朝廷颁布这条禁令的目的,无非是要解决廉政的问题。试想,如果官员异地任职可以随意带家眷的话,势必七姑八姨大侄子小舅子都会蜂拥而至赶赴官员任所。他们假借官员的威势,你负责政府工程,他负责包揽诉讼,任人唯亲、假公济私乃至于欺男霸女、谋杀陷害之举,恐怕都是无法避免的。薄熙来在辽宁包括大连任职期间,其妻子谷开来仅律师事务所的净收入就高达4000多万元(见薄熙来律师辩护词)。那么,他在北京、重庆任职期间,亲属故旧又发了多少说不清、道不明的财呢?当一个官员升到一定的级别,而且他又敢于或者善于在禁区附近游走之时,法律对他又有多大的约束力?我想宋太宗很可能遇到了同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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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初抑制藩镇势力并非像我们想象的那样,一顿大酒就解决问题了。所谓“稍夺其权”,就是慢慢地剥夺藩镇的权利,有一个渐进过程。由中央政府向藩镇管辖的州府派员管理地方,向军队派遣监军监督军队,让官员直接向中央负责(而不是向藩镇负责),这是北宋政府的一项基本国策。当时向地方派员经常由皇帝钦点,不贪婪无度、不骚扰地方是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官员举家赴任,难免会出现预想中的廉政隐患,对收复南方、安抚百姓非常不利。因此,宋太宗辣手断案虽然很不近人情,但是杀鸡儆猴的目的还是很明显的。
王宾侍奉过宣祖(赵弘殷)、太祖、太宗三朝,前后长达将近六十年,活了七十三岁。他一辈子没做过大官,最后一个职务是通许镇都监,大致相当于师级军官。他把毕生积蓄都用来供奉佛祖,抑或有超度亡妻的目的。担任黎阳护军时,他发现一个残破的古寺基座,于是自己花钱修复古寺。后来,宋太宗赐名该寺为淳化寺,并赐新印经文一藏、钱三百万。据说该寺至今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