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贼,俗称小偷,扒手、三只手,贼骨头,在不同的方言中,还有许多不同的名称。
在古代典籍中,又有窃贼、盗贼、偷儿、梁上君子、妙手空空儿、剪绺、小绺等多种名称。在古代刑律中,习称为窃盗,或只称窃或盗;对于以武力威逼等手段劫夺财物的,则称为强盗。
盗(又写作"盜")、窃、贼和偷等字,在《辞海》、《汉语大辞典》以及按部首编列文字的现代辞书当中,都可以很容易地通过"穴"、"贝"和"亻"等部首查到。
但是,如果翻查许慎《说文解字》,这部我国最早系统分析字形和考究字源字义的名著,尽管其中也有上述四个部首,却无法从这些部首里查到上述四个字。
"盗、窃"等字都是先秦经传和诸子等著作中的常见字,在许慎之前的西汉和东汉前期更是一种常用字。
《说文解字》又是为解释先秦经典字义而编写的,所收入文字连同重文(异体字)有一万零五百多个字体,学识丰富的许慎,自然不会把"盜、窃"等字迹漏掉了。
那么,为什么在我们今天的部首中查不到"盜、窃"等字呢?
原来《说文解字》中的部首有五百四十个之多,这么多部首,虽然有一些被后世学者认为不全合理,却基本上体现了汉朝人对每一个字的"原始"构形及所赋含义的理解。
"盜、窃"等字其实令划分为有关部首,这就体现了汉代朝及汉代以前,古人创造这些字的用意,从而反映了古人对"盗、窃"等行为及对持这种行为者的一些看法,则又有助于当下我们探索盗、窃的起源。
下面就看看许慎《说文解字》中对"盗"、"窃"等字的排列和解说。
"盗",列在"次"部,写作"鹽",解说是"私利物也,从次,欲皿者。"
"次"的意思是"慕欲口液",也就是贪慕得流口水,是"羡"字的"简化","皿",是盛食物的器皿。
"私利"器皿中的物,不能自制,私下里取走,占为己有,就是"盗",即盗窃行为及盗窃者。
这从一些先秦典籍中对"盗"字的解说可以得到有力的印证。如《左传.文公十年》就有"窃贿(财物)为盗"的记录,同书僖公二十四年还有"窃人之财,犹谓之盗"的文字记载。
《荀子.修身》说道:"窃货曰盗"。这都表明,"盗"本来是指偷窃财物的行为。
后来,又有偷窃财物的行为,意指有这种行为的一种人,如"郑国多盗","季康子问盗"都是指偷窃者。
这样看来,"盗"这个字,和今天所说的"偷窃","小偷"、"窃賊"的本意是相同的。
"窃",《说文解字》列在"米"部,写作"竊"。盗自中出曰窃,从穴,从米"离"和"廿"都是声符。
一个"穴"字,盗自中出"形象化"米"则代表所窃的财物,含义明确。这又会使我们想起古人常说的"穿窬之盗",就是指钻壁洞、翻越墙头的一种窃盗。
从"盗自中出曰窃"的解说中可以得出结论,"窃与盗"的本义是相通的。"窃"也是"盗",所以就渐渐产生了"盗窃"这个和"盗"、"窃"同义的双音节一词。
不过,古人只把"窃"作为动词使用,而不作名词使用。另外,"盜"是贪欲"皿"中之物而私取,"窃"是从"穴"中取"米",又可使我们悟出,早期的盗或窃,是以偷窃食物为主要目标。
"贼"字,在今天常被用作小偷、窃贼的同义词。在古代则不是。《说文解字》是把"贼"列在"戈"部,解释是"败也,从戈则声"。这里的"败"是毁坏、残害的意思。
"戈"是矛、戟之类的武器。"从戈",说明"贼"是一种使用武器的暴力伤人行为。
《尚书.舜典》"寇贼奸宄"中的"贼",《孔传》解释说:"杀人曰贼。"
蔡沈《尚书集注》也作了同样的解说。
由此看来,古人所说的"贼",和今天所常用的与小偷同义的"贼"是完全不同的。
和"贼"相关的,是一个"寇"字,《说文解字》列在"支"部,解释是"暴也,从攴从完"。
"完","即完聚",就是修缮堡垒,聚集人群,准备发动攻击,是一种非正义的群体武力行为。今天经常讲的"贼寇"或×寇",仍然有这个意思。
"偷"字,《说文解字》中没有收入,而只有一个列在"女"部的"媮",解释是"巧黠也,从女俞声"。"巧黠",有浮薄取巧、苟且偷安的意思。
《国语.晋语》讲的"其下媮(偷)以幸",《礼记.表记》中的"君子庄敬,日强;安肆,日偷",都是用的这个字的本义。
大概具有浮薄取巧、苟且偷安品性的人,必然会暗取巧占别人的财物,因而引申出一个和"窃"字含义相同的字。
"偷"字由来。其实,在汉代文献当中,作为"偷窃""偷窃者"含义的"偷"已经出现了。
如"市偷"《淮南子》、"偷长"《汉书》等,可能当时还只是一种方言,并不规范,所以许慎就没有将这些字收进自己的书中。
此外,古人讲到"盜"、"窃",有时也使用"攘"、"剽"、"劫"、"掠"等字眼。
"攘"是指偷窃,如"攘羊"《论语.子路》、"攘鸡"《孟子.滕文公上》等古籍中出现。
"剽"是"以武力胁迫人,而取其物也"《说文解字.刂部》,即武力抢夺。"劫"和"掠"也都是武力抢夺他人财物的意思。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汉代及其以前所讲的"盗"和"贼",与今天的含义正好相反。
古代的"盗"是指偷窃,"贼"是指伤人害命;今天的"盗"常指"强盗"、"大盗","贼"则是指"小偷"、"窃贼"。这是语言变化的结果。
在古代,汉朝至清朝时期的各种正式法律文字记载中,都有关于"盗贼"的专门条文,实际上包括"盗"(偷窃)和"贼"(伤人取物)两类。
其中的"盗",又分为"窃盗"和"强盗"两种。
"窃盗",就是指当下我们所说的"小偷";"窃盗",有独行的,也有成帮结伙的,其特点是不带凶器,以隐蔽狡诈手法偷窃财物,他们行窃时如果伤人,就要按强盗处罚了。
"强盗",是以武力威逼偷窃或夺取财物,成帮结伙、明火执仗地劫夺是强盗,独自持械劫夺也是强盗。
至于占山为王,打出与朝廷对抗的旗号,那又是"谋反"的"盗寇"或"贼寇"了,则不属于"盗贼"的范畴。
不过,在古代"窃盗"与"强盜"的界限,"强盜"与盗寇"、"贼寇"的界限区分不是非常严格的,他们会因各种原因而转化,如"窃盗"发展为"强盗",再由"强盗"变化为"盗寇",
历代的统治者对他们的划分,也常常不是严格,常把并无明确反抗朝廷目的的"强盜"视为"贼寇"、"盗寇",把"窃盗"升格为"强盜"。
另外,历代法律所附的案例中,乃至一些正式文件中,只用一个"盗"字,究竟是指哪一种盗,实难一目了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