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 wins,现在已成全球热词。在大洋彼岸,美国最高法院已经裁定,同性婚姻合乎宪法,成为全球第21个在全境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
距离蔡康永在节目现场讲述出柜心路,不过数日。潸然泪下的情景历历,一转眼,同性婚姻已在大洋彼岸取得巨大进展。
可实际上,爱情的胜利只是表象,同性婚姻合法化,更重要的意义,是树立了自由与平等的界碑。从来没有一种自由是唾手可得的,自由本身,就是人类通过不断努力与牺牲换取的道路。
然而回归至最基础的层面,我们真的了解同性恋么?
一、什么是“同性恋”?
名词同性恋(homosexuality)是由一名德国医生Benkert于1869年创造的。这个词描述的是,对异性人士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自己同性别的人所吸引。
今天,同性恋,异性恋和双性恋,被认为是不同类型的“性指向”。
同性恋(homosexuality)是“对自身性别成员基本的或绝对的吸引”。
性指向(sexual orientation):持久地被某一性别成员在性爱、情感或幻想上的吸引。
性吸引(sexual attraction)是个体间在性爱方面相互喜欢和亲和的现象。
性唤起(sexual arouse):外界刺激或内心幻想引发性生理反应的过程。
易性症(transsexuals):又称性别转换症。是指感受到生理性别 与心理性别的矛盾或不一致,深信自己是与其生理性别相反的另一性别的成员。
同性性行为包括:
男男性接触(man sexed with man,MSM)
女女性接触(woman sexed with woman,WSW)
二、有多少人属于“同性恋”?
1948年,金赛等的调查发现,美国4%的男性和2-3%的女性终生都是同性恋者。
据刘达临1992年对中国大陆2.3万例性文明调查,大学生和城镇已婚夫妇中承认有过同性性行为的占2.54%,照此推算,中国同性恋人口有3000万左右;李银河在《同性恋亚文化》中则估计有3600-4800万。
Kinsey性欲谱:
0型:绝对异性恋
1型:异性恋为主,偶有同性恋行为
2型:异性恋为主,常有同性恋行为
3型:异性恋和同性恋行为均等
4型:同性恋为主,常有异性恋行为
5型:同性恋为主,偶有异性恋行为
6型:绝对同性恋
其中,1、2为“境遇性同性恋”,3、4为“双性恋”,5、6为“专一型同性恋”。
社会学界多中心调查提示,我国男同/双性爱者约占性成熟期人口的3%-4%,同/双性爱者总人口估测约3600-4800万人。连同其直系亲属,同性爱问题约与1.24亿-1.65亿人口直接相关。
三、 “同性恋”的成因
应该说至今原因不明。主要有以下几类学说:
1、遗传的学说。
2、后天学说:心理发展、性别角色认同等。
3、遗传、后天发育、社会文化综合作用。
心理学家Thompson认为,同性恋对异性存在恐惧心理,害怕承担成人的责任。同性恋是企图从现实中逃脱的一种表现。
也有专家认为,他们对同性的“爱”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从同性那里寻找父亲般的慈爱,究其幼年是缺乏父爱的;特别是“恋老”者。
2、对女性的恐惧,其幼年是缺乏母爱的,母爱的缺乏、母亲的严厉使他从小就对来自女性的爱失去了信心;
3、与同性的竞争,如其幼年的父亲是严厉的、权威的,对孩子批评过凶,造成孩子在向父亲认同方面出现障碍,他一方面希望自己能象父亲一样强大(向竞争者认同),另一方面又希望能有一个象父亲一样的强者来保护自己。
他认为:性是占有、是蹂躏,只有通过性才能获得“权力欲”的满足,才能控制别人,才能体现自我的强大;离开同性爱关系,自己就没有机会战胜同性、控制同性,显现自己的强大、克服自卑心理。
或许还有更多其它类型的“爱”,但总之,正是这些“爱”决定了他们的性指向。
四、“同性恋”是正常人的行为方式吗?
有以下问题值得让我们对同性恋进行思考:
1、少数即为病态?
2、同性爱者的性行为与人类繁衍的生殖目的相违背,故为病态?
3、同性爱者的性心理、性行为模式不“标准”?
4、同性爱者的心理活动的其它方面可能存在异常?
5、同性爱者是违反道德的疾病行为?
6、对同性爱进行疾病诊断是“中国特色”?
五、“同性恋”者的心理健康状况如何?
1、同性恋者,除了性指向与异性恋者不同外,其它方面,如,记忆、智能、道德感等,没有显著性差异。
2、自我接纳者,心理健康状况较好,但是仍会因不被社会接纳而导致心理健康问题。
3、自我不接纳者,会出现焦虑、抑郁,乃至自杀行为。
资料:资料:青少年同性爱者自杀率明显高于同龄异性爱者。我国三次大样本调查发现,男男性接触者中9%-13%的人因此有过未遂的自杀行为,相当高比例的人有过强烈自杀念头。自然人群自杀成功率22.2/10万,28.7万人/年,自杀未遂是成功者的6倍,200万人/年 。
六、我国“同性恋”去病理化的转变
中国精神与行为障碍诊断分类标准第三版(CCMD-3)对同性恋的定义:
(1)符合性指向障碍的定义;
(2)在正常生活条件下,从少年时期就开始对同性成员就持续表现出性爱倾向,包括思想、情感,及性爱行为;
(3)对异性虽然可以有正常的性行为,但性爱倾向明显减弱或缺乏,因此难以建立和维持与异性成员的家庭关系。
2001年4月,中华精神科学会通过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不再笼统地把同性恋认定为“精神障碍”(或称“心理变态”、“性变态”),仅在个体对自身性取向的认同或适应不良时才认定为精神障碍。
“同性恋的性活动不一定是心理异常的表现,只有由于同性的性行为导致了心理矛盾、焦虑,严重影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的,才被认为是性心理障碍。”
在很多人眼中,同性恋是禁忌之恋,不是正常人所能接受的,这种边缘化的爱情,在主流社会认知中也艰难的存在着。但是随着社会态度的转变,让我们看到了被接受的希望,我们渐渐会知道,这一取向与道德无关,只是人性的一种自然流露,而非内心扭曲。
作者简介:
周瑞玲
心理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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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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