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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解放军各大军区简介

1948年,在人民解放军序列中,成立了大军区这一级组织,其简况如下。

1948年11月1日。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出通令,对全军的组织编制、番号作了统一规定,其中军区分为一级军区(即大军区)、二级军区、三级军区和军分区。一级军区共5个,即西北军区、中原军区、华北军区、东北军区、华北军区。二级军区、三级军区和军分区,也都以所在地区的地点命名。

1949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军委决定,第四野战军领导机关与中原军区领导机关合并,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兼华中军区

1949年12月。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定中共华中局改为中南局,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兼华中军区”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南军区兼第四野战军”。

1950年2月22日。中央军委决定,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的领导机构为基础,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南军区,下辖西康、川西、川北、川东、川南、云南、贵州等7个军区

1952年2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成立,列入西南军区建制。

1955年2月11日。国务院决定,将东北军区、华北军区、西北军区、华东军区、中南军区、西南军区等6个大军区改划为12个大军区,即沈阳军区、北京军区、济南军区、南京军区、广州军区、武汉军区、成都军区、昆明军区、兰州军区、新疆军区、内蒙古军区、西藏军区

1956年。国务院决定增设福州军区。至此,全国共划为13个大军区

1967年5月和1969年12月。内蒙古军区和西藏军区先后改为省军区。分别归北京军区和成都军区领导。这样,全国共划为11个大军区

1979年5月。新疆军区改为乌鲁木齐军区

1985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转发《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方案》。将全国11个大军区合并为7个,即:沈阳军区、北京军区,济南军区、南京军区、广州军区、成都军区、兰州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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