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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收入那么高为什么不纳税?

从1912年到1936年,鲁迅月收入很高,但几乎没有缴纳过个税

学者陈明远曾给鲁迅的收入状况,算过这样一笔帐:鲁迅前期(1912-1926)在北京教育界任公务员,14年的总收入,相当于2009年的328万元人民币;月收入,相当于2009年的2万元人民币。中期(1926-1927)在厦门、广州做大学教授,年收入相当于2009年的35万元人民币,月收入相当于2009年的3万元人民币。后期(1927-1936)在上海做自由撰稿人,9年总收入相当于2009年的452万元,月收入相当于2009年的4万元。①

不管是摆在今天,还是放在当年,鲁迅无疑都属于高收入人群。以猪肉购买力为标准,1916年1月份,鲁迅的薪俸300银圆,在当时可以买到1346千克猪肉——2015年8月份全国猪肉均价约为28元/千克②,也就是说,在2015年的8月,只有月收入达到3.7万者,才能与1916年1月份的鲁迅购买力相当。

那么,问题来了:鲁迅的收入这么高,在当时,他每个月要缴纳多少“个税”呢?

答案是:鲁迅几乎不纳个税。鲁迅1912年“参加工作”,1914年,北京政府效仿日本,颁布了一份《所得税条例》,拟对个人的薪资、放款存款利息等开征所得税。但因种种阻力,这一条例长期被束之高阁,唯1921年曾以先行征收官吏俸给的形式,勉强实施过一次, 结果仅征得10310.67元,成为笑谈,旋即中止。③此次短暂征收采取官俸先扣再发的方式,鲁迅身为教育部公务员,自然避不过。但此后直至去世,鲁迅都没有再缴纳过个税——从1922年到1936年,北洋及国民政府虽然一直都想要征收个税,但毫无进展,唯从1928年起,国民政府开始对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国民党党部工作人员征收“所得捐”;但鲁迅没做过国民政府公务员,也不是国民党党员。

也就是说,自 “参加工作”直到去世,除了在1921年缴纳过不足25块银元之外④,可以说,鲁迅的收入虽高,却没有缴纳任何个税。

抗战爆发前夕,国民政府才开征个税,月入4万需要缴纳1922元

这种现象,无疑是不正常的。费正清就曾批评民国不征所得税,其后果是加重了普通人的消费税负担,使富人愈富,穷人愈穷。⑤不过,自北洋至国民党,中央政府并非“代表富人利益”不愿征收所得税,而是因种种阻力,征收不了。

这种阻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第一,是民意的抵制。1921年的所得税征收实施工作,之所以仅从公务员身上征到1万多元,最后流产成为笑柄,主要原因之一,即有组织的民意抵抗。该年11月11日,全国商会联合会,在《申报》上公开刊发给北洋政府的呈文,宣布否认当局的所得税政策。理由是:1、所得税的细则本身有不公平的地方;2、当局须先将其他恶税废止、并切实履行保护工商的政策;3、所得税的用途,当局须予人民以监察之权……简而言之,当时的工商界很重视税收背后的契约关系,要求“纳税义务”必须与政府的“公共服务”相匹配,“政府未实行裁兵及节省各项糜费以前,人民不能承认此新税,以供无谓之浪费。”⑥

第二,客观环境所限。1929年,财政部所聘请的美国“甘末尔顾问团”( E.W.Kemmerer,美国经济学家,在货币方面有卓越成就),来华经过一番调查后,明确建议国民政府不要推行所得税。其理由有三条:1、经济上的原因——中国新式工商业不发达,税源有限;2、技术上的原因——没有大规模的新式工商业,也就难以普及新式的簿记制度,没有健全的记账、查账制度,国民政府也没有详细、精确的人口调查、职业调查以及收入调查,没法征所得税;3、行政上的原因——国民政府没有合格的税务官僚团队,因为租界及地方军阀的存在,行政权难以统一,避税、逃税手段太多。⑦

因为上述两项原因,直到1936年之前,国民政府始终只对公务员及党务工作人员征收“所得捐”。1936年,因对日备战已进入最后关头,国民政府才再次提出要征“所得税”,按孔祥熙的说法,“吾人处此非常时期,要想救亡图存,思患预防,便不可不未雨绸缪”。以“民族存亡”为前提,民意的抵制自然不复存在;不过,客观环境仍无改善,所以征得总额极低,“战争期间,所得税收入只占岁入中不属于借贷收益的3%-4%。”⑧

鲁迅在1936年10月去世,没有来得及为抗战缴纳个税。按1936年底国民政府制定的个税税率标准(以月收入30元为起征点,税率采超额累进制),并以1927-1936年间鲁迅的月均收入697元为参考,则鲁迅每月需缴纳个税约33.5元。⑨鲁迅当时的697元,相当于2009年的4万元。也就是说,鲁迅若未去世,则在抗战爆发时,月入4万元的他,每月需缴纳1922元个税。这个税率,在今天看来并不算重。所以,国民政府当日曾公开宣传:“政府之目的,不在税收之多少”,而更看重该税的政治意义:“所得税之施行,正为培养我民族道德极佳之工具,吾国民是否愿爱其国、能爱其国,将以是卜之。”⑩

注释

①陈明远,《鲁迅时代何以为生》,陕西人民出版社,2013,P06。②鲁迅薪俸的猪肉购买力,引自《鲁迅时代何以为生》(2013),P264;2015年8月份猪肉均价,引自《农民日报》2015年9月8日报道《集贸市场生鲜乳价格下降》(第6版)。③《中国年鉴》,1924,P805。④鲁迅1921年的官俸年收入超过3000银圆,不足5000银圆,按当时的税率标准,其全年缴纳额度不会超过25银圆,事实上,此次征收仅实施数月,鲁迅的实际缴纳额度要少于25银圆。具体标准,可参见:《大总统公布所得税条例令》,1914年1月11日;《大总统准财政拟征收所得税考成条例指令》,1921年1月19日;《财政公布所得税先后征收税目令》,1921年1月6日。收录于《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财政》,P1527-1535。⑤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革》,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P421。⑥《商联合会否认所得税之呈文》,《申报》,1921年11月11日 ,第5张第18版。转引自:魏文享,《国家税政的民间参与——近代中国所得税开征进程中的官民交涉》,《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2期。⑦崔敬伯,《所得税实施问题》,国立北平研究院院务汇报,1936,第3期。⑧(美)阿瑟·恩·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 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P74。⑨按1936年个税征收办法:“课税方法系采超额累进制。凡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从事各业者之薪给报酬,每月平均所得未满三十元者,不课税;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每十元纳税五分;超过六十元至一百元者,其超过额每十元课税一角;超过一百元至四百元者,每超过一百元之额,每十元追加一角;超过四百元至八百元者,每超过一百元之额,每十元追加二角;超过八百元以上时,每超过一百元之额,每十元增课二角,至每十元课税二元为最高限度。其每月所得之超过额不满五元者,其超过部分免税;五元以上者,以十元计算。”详见:谢霖,《中国现在实行的所得税》,1936年,国民政府财政部所得税事务处印刷。⑩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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