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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内蒙古行政区划中的“盟”和“旗”是咋回事?

蒙古地区的地县级单位,不像其他省市自治区称之为“地区”、“县”等,也不像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称之为“自治州”、“自治县”,而成为“盟”、“旗”和“自治旗”。这些行政区名称源自清朝时期的“蒙旗制度”。

清朝初年,清廷为了加强对蒙古诸部的控制,对率部归附或被征服的蒙古诸部采取了“分而治之”的政策,或安置所居故地,或赐予新地安居,仿满洲八旗制编组为旗,旗长依照蒙语称为扎萨克。自清太宗天聪九年(1635)至乾隆元年(1736),经过反复增减,先后把漠南编成49个扎萨克,此即旗之由来。

由于漠南49 旗归附清廷较早,与清廷关系较近,故称之为内扎萨克蒙古。后来内扎萨克蒙古这一概念逐渐演化为地域概念,即内蒙古

同时为了加强对各扎萨克旗的控制,清廷又规定若干临近的旗分片每三年会盟一次,由旗扎萨克中选任的盟长副盟长主持,清廷特派钦差大臣或理藩院官员出席,审查各旗人丁,检阅军容,查验兵丁的武器、盔甲及马匹等。战时盟长和旗扎萨克应率所属兵丁应诏出征。49扎萨克旗分别在6处会盟。后来凡参加同一会盟的有关各旗合称为盟,而各盟则以固定会盟地的名称,分别定名为哲里木盟、卓所图盟、昭乌达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盟和伊克昭盟。此即盟之得名。

旗是中央领导下的基本行政单位,根据清政府的规定,各旗设札萨克,也是旗长,由清迁信认的蒙古王公充认,其职责是处理本旗内行政、司法、征税和官员任免等事务。

盟最初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只是中央对各旗的监督机构。各盟设盟长、副盟长各一人,由清迁在每盟的札萨克和蒙古王公中选任。

盟旗制度从清朝初年形成,一直延续到中华民国时候。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民族自决权得以实现,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对内蒙古的行政区划进行了重新的调整,虽延用了原有盟旗名称,但与旧的盟旗制度完全不同,特别是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盟旗成的自己当家人主的行政机构。

盟在内蒙古自治区相当于其它省市的的地级建制,也相当于其他民族自治地方洲建制,解放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几经调整,曾有9个盟和3个地级市,分别是:阿拉善盟、巴彦淖尔盟、伊克昭盟、乌兰察布盟、锡林郭勒盟、昭乌达盟、哲里木盟、兴安盟、呼伦贝尔盟、和呼和浩特市、乌头市、乌海市。

随着地区综合建设和地方经济的发展,部人盟级单位先后撤盟建市,现在设有三个盟和9个市,分别是:阿拉善盟、锡林郭勒盟、兴安盟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兰察布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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