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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强抢陈友谅的小妾 为何还敢昭告天下呢

古代对官员私生活管得挺宽的:官员随便喝“公酒”、送“公酒”,会丢官;嫖娼一旦被察觉,永不录用;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的著作刊刻,然后搞摊派,“人手一册”,强买强卖,要被革职;到古玩铺坐坐,有“雅贿”之嫌,要被弹劾、免职,历史上各个王朝对官员的私生活,即个人生活,一般都要予以密切注视。不仅对官员的“公德”,而且对其“私德”,即个人日常生活中表现出来的道德品质,实行严密监管。

典型一例是:明太祖朱元璋对“文臣之首”的宋濂在家跟谁喝酒,都讲了什么,了如指掌。不但如此,宋濂退休以后,在老家干什么,跟什么人往来,是否“本分”,明太祖仍然十分关注,不时向宋濂的孙子询问。故宋濂在任时,谨言慎行,洁身自好。下班回到家中,跟家人和亲友交谈,绝口不提朝中之事,有人问到这方面情况,他指指墙上挂的一幅字,一句话也不说。那幅字写的是“温树”两字,意思是说,连“温室之树”(皇宫中种的树)都不能说,遑论其他!他退休后,闭门不出,不跟官场上的人往来,在旁人看来,俨然是一位对世事漠不关心的、奉公守法的土财主。

各个朝代,都希望保持稳固、长久的统治,因而一般来说,总不希望官员道德败坏、贪贿腐败,加剧跟民众的矛盾,自毁统治根基。为此,就要加强对官员的管理,包括对其私生活的监管。与此同时,还要劝导官员都做本分之官,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宋代吕本中《官箴》一书,就是适应这种需要而编写的。书中开头写道:“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曰清,曰慎,曰勤。知此三者,可以保禄位,可以远耻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自宋代至清代,这段话都是官员的座右铭。

喝公家的酒,喝出罪来

古代公家的酒,官员们不是想喝就能喝,不是想喝多少就能喝多少,不是想喝“极品”就能喝“极品”,不是想送人就能送人。有的官员贪杯,而又公私不分,就会喝出罪来。有的官员借花献佛,公酒随便送人,也会触犯法网。宋代王銍《燕翼诒谋录》一书记载了公酒私用犯罪的事例:宋初定下的规矩,所谓“祖宗旧制”,规定州郡官库贮存的公酒,是专门用来馈送往来的官员,与上任、罢任的官员,供他们换成银钱,充作旅费。官员们若要讲“睦邻之好”,拿公酒送给邻州邻郡的官员,邻州邻郡的官员回赠以公酒,都是可以的。“不过以酒相遗,彼此交易,复还公帑。

苟私用之,则有刑矣”。互相送公酒,一手送出去,一手收进来,收到公酒后,若是以为是送给自己享用的,那就大错了,那仍然是公家的酒,务必要交还国库。宋朝治平元年(1064),凤翔府知府陈希亮就是在公酒问题上栽了大跟头。他向有关部门自首,承认曾私自喝掉了邻州馈赠的公酒。朝廷对其处理是贬为太常少卿。朝廷再次严令禁止私自喝别的官员赠送的公酒,重申收到的公酒必须全部上交国库。有个名叫祖无择的官员,因为私自将300小瓶公酒送给了亲戚,被免去直学士的职位,以“散官”(有官名而无固定职事的官员)安置。

宋朝文学家苏舜钦也是因为喝酒喝出了悲剧。据《宋史·文苑传·苏舜钦传》,苏舜钦当时担任集贤校理、监进奏院(进奏院是藩镇即节度使的驻京办事机构)之职。一次进奏院祭神之后,他与刘巽把公家的废纸卖了,将所得的“公钱”用来买酒招待宾客,还招来乐妓奏乐、唱歌。这事为苏舜钦的丈人宰相杜衍的对手御史中丞王拱辰打探到。王拱辰乃指使手下人弹劾苏舜钦及刘巽。朝廷以“自盗”的罪名革去苏舜钦及刘巽的官职。苏舜钦因喝酒成了“放废”之人,即放逐罢黜之人。因参加这次聚会而被赶出京城的知名人士,有10多人。王辟之《渑水燕谈录》就此事在京城造成的影响写道:一时间,“都下为之纷骇”。韩琦对宋仁宗说,苏舜钦不过“一醉饱之过”,给一个较轻处分就可以了;革去其官职,不至于有这么大的罪过吧。用卖公家废纸的钱喝酒,竟然喝出这么大的事来。

官员嫖娼被捉,终生不得录用

明代对官员的私生活管得很严,禁止使用官妓,禁止嫖娼。而且明太祖还现身说法,劝导官员不要为“声色货利”所惑、所累。他在《明大诰》中写道:破武昌,灭了陈友谅,将其妾带回,送入后宫。“朕忽然自疑,于斯之为,果色乎?豪乎?智者监之。朕为保身惜命,去声色货利而不为。盖为慕声色货利者数数,朝兴暮败。”他说,将陈友谅之妾“没收”归己之后,自己也怀疑这种做法。究竟是好色呢,还是气魄大?智者自可明察。汲汲于“声色货利”的人,“朝兴暮败”,败亡肯定来得很快。

明代陆容《菽园杂记》说起明朝超过前朝的几大方面,其中之一便是革官妓、禁宿娼:“本朝政体,度越前代者甚多。其大者数事……前代文武官皆得用官妓,今挟妓宿娼有禁,甚至罢职不叙。”官员嫖娼,在唐、宋、元三朝,都不算多大事情,但在明朝,是要丢官,并且永不录用的。

明代王錡《寓圃杂记》写到唐、宋、元官妓之害:“唐、宋间,皆有官妓祗候,仕宦者被其牵制,往往害政,虽正人君子亦多惑矣。至胜国时,愈无耻矣。我太祖尽革去之。官吏宿娼,罪亚杀人一等,虽遇赦,终身弗叙。其风遂绝。”唐、宋官妓害政,元朝尤其如此。官员使用官妓,官妓往往给官员吹“枕头风”,于是官员就晕晕乎乎了,势必要被官妓牵着鼻子走。明太祖革除官妓,而且规定官吏嫖娼,罪下杀人一等,虽然遇到大赦,也终生不得使用。由于明朝以严刑峻法治理嫖娼,一时竟也“风清弊绝”。

又据明代顾起元《客座赘语》,南京礼部尚书姜宝(字凤阿,说起来还是笔者家乡那个村子的先贤),曾在南京禁止嫖娼:“姜凤阿先生为南大宗伯,申明宿娼之禁,凡宿娼者,夜与银七分访拿帮嫖之人,责而示枷。”宿娼者一旦被捉,宿娼一夜,罚银七分,该银用于缉拿“帮嫖之人”。不但如此,还要带枷示众,多丢面子的事情。明代余继登《典故纪闻》一书记载了官员嫖娼被惩处的典型事例:明英宗正统年间,广东海南卫指挥使到北京上奏章,此人在海南卫可能放纵惯了,在京期间,仍不加检点,竟然宿娼。事情败露,被“谪戍”威远卫,即遣送威远卫担任守卫。这个处分不可谓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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