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为法则”与民主法治
在墨家的思想主张中,存在“民主法治”的启蒙思想。虽然在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运行中,等级观念、“天授王权”的封建意识比较顽固,但站在小生产阶级和平民阶层立场上的墨子是推崇“民主法治”建设的一朵“思想奇葩”。
墨家强调庶民亦应被平等对待,允许参与政治,这可以说是民主思想的先兆。同时,墨子从“天道”的角度,提出破除“主观政治”,主张“依法治理社会”,竭力倡导“尚贤尚同”的平民民主。从《法仪》、《天志》、《贵义》等篇章中,可以看出墨子具有法治的倾向,其中虽然带有不明确性,甚至带有神秘性色彩,但墨子对法、义的具体说明有着优于儒、法两家的特点,即把法与道德结合起来,视二者为相辅相成的关系,而不是像儒家和法家那样各执一端,将二者对立起来。墨子认为,法、义是以相爱和相利为价值取向的,因此,只能以“天为法则”,而不能是其它。“天之行广而无私,其施厚而不德,其明久而不衰,故圣王法之”“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而不欲人之相恶相贱也”。⑦在这里,墨子提出统治者应该遵循天道治理国家,天道有两个特点:广阔、无私,表现出来的就是服务万物而不据为己有。他还强调“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而止”。墨家的“法”就是“天”,政治的治理必须遵循天道之法。墨家的这种“法治观”虽然还比较原始,但是已经超越了时代,是同一时期儒家和法家的法治观所不能比的。儒家之法来源于“阴阳家”,法家之法则为君王服务,二者从根本上都是统治者的“思想武器”,而墨家法治观念的核心是“天道”,即遵循天地自然规律,已经超出了“人的主观性”,带有现代“自然法”的影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民主”“法治”。“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法治”指依法治国,这是我们治理国家的基本原则和方式,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墨家的“天为法则”虽然带有神秘色彩,但其思想已然拥有遵循客观自然规律的特点,而不是以“人治”为政治价值取向,可以说是先秦时期“民主法治”的中国式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