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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之儒家、道家、墨家、法家思想精髓

古代哲学发展最顶峰的时候当数春秋战国时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今天我们先谈儒、道、墨、法四家。

现代社会为诸子百家舍长取短开辟了道路。传统文化在现代,不是采用一家之言,而是博采诸家,舍短取长,以实现多元互补和多维整合。

事实上,儒道墨法四家的价值观处于不同的方位和级次,经分剥整合,能够形成系统功能意义上的对立互补机制,从而对现代社会起到价值导引和思想滋养作用。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儒、墨、道、法思想精髓

儒家:创始人孔子,他的所提倡的社会规范思想是礼,其核心是仁;孟子是孔子之道的忠实捍卫者,他提出了性善论,包括仁、义、礼、智四个善端;而荀子则主张人性恶,认为人的恶性本身是无法根本改变的,但是可以用“伪”来抑制人的恶性而使之归于善;荀子和孟子的人性论是截然不同的,但是他们都是对孔子“性相近,习相远”之人性论的发展补充;

儒家重视用伦理道德统摄、主导经济利益,主张合义之利则取之,悖义之利则舍之。在儒家看来,以利害义、见利忘义是道德人格的毁灭。在义利之间发生矛盾,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时,就要为义而舍利,牺牲利益以至生命;

这种“义以为上”、“义然后取”、“以义制利”的义利观,已超出了经济学意义上的利益关系范畴,而是从社会伦理学意义上来看待利益关系,注重社会稳定、群体和谐、人伦秩序及人格境界。

道家:创始人老子,他主张寡欲、无知、知足,并提出“无为”的思想,庄子继承老子的思想,提倡“以不治治天下”并且要“任其自然”,他沿着老子的社会理想进一步推进,提出了一个与禽兽杂居、不对自然进行任何改造、人类没有私心和欲望、无须任何社会规范“乌托邦”社会;

五体启示录认为,道家的思想更多地体现了隐逸者的心态,以自然无为、清静自正的思想和行为为根本宗旨,漠视、甚至鄙视世俗功利,主张放弃名利,远离物欲,在原始状态中逍遥自在、淳朴自然地生活。从这种理想境界出发,道家反对贵货敛财、奢侈享乐,也反对抽象的仁义说教;

可见,道家既不要空泛的“义”,也不要不符合大道的“利”。道家的义利观实质是一种超越世俗、超越功利的义利观。从长期效应看,道家的这种超越义利观确有独到之处,它包含了深刻的人类学和生态学内涵;

人的消费欲望是没有止境的,欲望造成了人心的焦虑、躁裂和愤懑;更何况,“积极”地征服自然,带来的结果是资源的锐减和生态的破坏。现实的问题迫使人们重新审视“自然无为”的深奥之义。

墨家:创始人墨子,提倡“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即墨子的社会整合方案是“兼爱”,社会控制方案分别为“天志”、“明鬼”、“尚同”,社会平等的思想是“尚贤”;

墨家代表了下层手工劳动者的愿望和利益,对人的基本利益持充分肯定的态度。在他们看来,义与利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不能截然分割,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和利益关系应当是平等的和交互的,要相互仁爱,互利互惠;

墨家反对私利,也不主张单向的利人,而提倡把利己同利国、利公、利人有机结合起来。这种互利思想至今仍有其积极意义,因为公私之间、人我之间只有相济相顾,互利互惠,才能保证群体生活的良性运作。

法家:集大成者韩非,他支持性恶论,提出人际关系的本质是“自力自为”,与孔子的“克己复礼”相反,韩非提倡“不期修古”并且要“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以法用人、以法制定社会契约的法制社会;

法家不重“义”而重“利”,推行以法治利的管理方式。法家讲的“利”主要是政治功利及附丽于政治体制的经济实利。法家认为,只有发展经济,才能使国强民富,天下太平;

而要达到国强民富的目的,就必须“明法审令”,实行法制,以法为师,以法为本,以法为教。法家主张以法令规定经济关系中的主体责任和权利义务,并通过法令的强制性调控来实现物质利益的分配。

小结:墨法两家侧重于物质层面,可以称之为事功型价值观;而儒道两家侧重精神层面,可以称之为弘道型价值观。

事功型价值观有利于生发经济自身的潜能与活力,弘道型价值观则有利于克服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偏颇和弊端。

四家价值观,分则各失偏颇,合则增益互补。正如地球需要多样生物群种才能达到生态平衡一样,社会正常而持续的发展,需要多基因和多智慧的互动和渗透。而多元的思想,对立的思想,可以在整体结构中相矛盾而兼容,相斗争而发展,相制约而平衡,在生克制化的运演中拨正整体价值的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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