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之家(ChinaZ.com) 12月24日 消息:据上海宝山法院公众号消息,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直播带货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一护肤品公司在支付了 8 万余元推广服务费后参与了上述推广,但最终实际销售额仅为 6 瓶产品共计 800 余元。
因此,护肤品公司将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经纪公司赔偿相应损失,具体包括原告支付的推广服务费 82820 元、未及时退费所造成的利息损失以及相应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 7 万余元。又因具体的直播推广活动由网络科技公司安排,故还要求网络科技公司对经纪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约定的直播销售活动已实际完成,被告经纪公司的行为仅为履行瑕疵,因此将所有服务费计入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但应向原告退还部分推广服务费作为对原告的赔偿。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经纪公司应向原告赔偿服务费损失2. 5 万元以及其他各项诉讼费用共计3. 5 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