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之家(ChinaZ.com) 4月24日 消息:2020 年 4 月 22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原告北京中青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美国杜威出版社与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凤凰新媒体有限公司关于侵害《中越战争秘录》这一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部分网站明确显示了一本电子书的点击量,以此刺激读者阅读和购买的欲望。然而,这超过千万的点击量是否也能够成为被侵权人追索赔偿的依据呢?
《中越战争秘录》是由金辉、张惠生、张卫明编写的一部纪实文学作品。原告经作者的授权,合法享有涉案作品的出版、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书的发行权。 2013 年 5 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凤凰网”(网址为www.ifeng.com)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实际经济损失 9980 万元,并承担合理支出费用共计 177673 元。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的单位利润”的计算方法计算实际损失,并认为侵权复制品数量即被告网站显示的涉案作品的点击数。以此得出的实际损失超过 4 亿元,其在本案中仅主张 9980 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是,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和计算方法不能当然的适用于本案,且原告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因侵权所造成的权利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量,亦不足以证明权利人的实际利润损失、预期利润损失和实质许可费情况。
本案中法院认为,电子书侵权的赔偿数额并不能依据网络上对作品的点击量确认,而是要关注电子书的下载量,还有作品的市场价格、发行量、网站的利润模式、作品的网络传播规律、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损害后果,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对损害赔偿数额综合确定。
原告主张的计算方法中所涉及到的商业因素对本案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仍旧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故法院将重点考察涉案作品的市场价格、发行量、所在行业正常利润率、涉案网站的利润模式、涉案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规律、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损害后果,以及两被告的主观过错,结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情况,对本案的损害赔偿数额予以综合确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80 万元并承担 177673 元的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