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这几天,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我国民法典立法迎来历史时刻。
本报记者采访多位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以及民商事法律领域专家,解读民法典草案冲刺前修改蕴含的深意。
来 源丨南方财经全国两会报道组
记 者丨王峰 北京报道
编 辑丨张星
5月24日和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连续安排了代表小组会议审议民法典草案。历时5年,这部牵动人心的法典终于进入冲刺阶段。
5月22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时指出,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立法的严谨性体现到了最后一刻。相比于2019年12月公布的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最新草案仍做出多处修改。这些改动也极具时代性、针对性,既包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经验,也包括互联网时代“网络错误通知责任”规则的完善。
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多位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以及民商事法律领域专家,解读民法典草案冲刺前修改蕴含的深意。不断修改完善的背后,还是这部回应时代召唤的法典,也在为未来的民事法律调整预留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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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步走”终于成“典”
5月22日,王晨作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时指出,编纂民法典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再与民法总则合并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草案。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着手第一步的民法总则制定工作,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系统梳理总结有关民事法律的实践经验,提炼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则,形成民法总则草案。
民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曾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民法通则》是一部市场经济的民事方面的基本法,明确了四大原则,即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体现了市场法治的基本精神。
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
2018年8月,6个分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后,五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对全部6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二审,对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人格权、婚姻家庭、侵权责任3个分编草案进行了三审。
在此基础上,将民法总则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19年12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经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保护公民权利的**书,也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基本依据。“这部法典首先立足于中国国情,解决中国现实需要,致力于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对下位法立法提出要求
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作出了哪些修改?
在物权编部分,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方面,都增加了规定,也为今后的专门立法或修法提出了要求。
草案第245条中,“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修改为“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
这就为下位法的修改带来了空间。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守民认为,征用应该有明确的对价、补偿、赔偿的标准,或者规定明确的定价原则,如进行第三方评估、公开询价、协商等方式,目前的《传染病防治法》还缺乏相关规定,应在修法时一并考虑。
草案关于物业公司职责的第285条中,增加了一款: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安分所主任方燕认为,应该在遵循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物业管理法,其中应深入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物业管理人、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等主体在应对城市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权利义务。
这已在近期一些地方立法中有所体现。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
同样体现疫情防控经验的修改还包括合同编部分的第494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其中“国家根据需要”被明确修改为“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
草案婚姻家庭编部分关于收养的第1105条中,增加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方燕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建议进一步完善收养评估制度,结合之前地方试点的经验出台全国范围内适用的评估标准、流程等规定,从整体上规范收养评估制度,明确民政部门的相关权责等。
她还建议,由于民法典草案关于收养的条款并不多,因此民法典审议通过并生效后,应当参考《收养法》的规定,尽快出台收养制度配套的实施办法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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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与商事关系合一
在互联网时代,平台治理已成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侵权责任编部分的第1195条、第1196条对互联网侵权中的“网络错误通知责任”原则进行了完善。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介绍,“网络错误通知责任”的基本含义是,权利人如果认为某用户对自己实施了侵权行为,有权通知平台删除或屏蔽。通知应该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信息。但如果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平台损失,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在第1195条规定的“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后,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关系,在互联网平台治理中还存在行政管理等其他的权利关系,因此草案增加了上述规定,从而更加周严。”朱巍说。
在第1196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之后,增加了“以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这考虑的是通知人和被通知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因为通知的时候要求通知人提交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那么转通知的时候,也需要被通知人对等提交。”朱巍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人格权编部分的第1017条是关于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草案在该条保护的“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范围内,增加了“译名”。
有知识产权法专家介绍,这可能是受到了近期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影响。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乔丹商标纠纷案。美国篮球明星乔丹起诉国内体育用品生产商乔丹体育,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的判决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篮球明星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乔丹商标纠纷案的再审判决,明确了外国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以主张姓名权的保护。
这起案件也表明,在市场经济中,即使一个人的姓名这样的民事权利,也蕴含着巨大的商业利益。这自然也给立法带来启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认为,我国传统上一直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也就是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来调整商事活动,这样有利于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有利于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等。
“当然,民法典的存在仅仅意味着我国不再需要一部并行的商法典,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事法律所有的内容都被民法典囊括无遗,根据民法典的精神和原则,制定大量的商事法律法规仍有必要。”汤维建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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