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B 站财经 up 主(内容创作者)“巫师财经”跳槽到某大型视频平台,并与 B 站发生纠纷,事件持续引发业界关注。
巫师财经以高价与其它平台签约,离开 B 站。那么如果他在新平台呆不下去了,是否这个“卖身契”会阻挡他的进一步发展?
为什么以前针对知乎等图文内容平台的“挖角”出师不利,但在视频内容方面,还真有那么点儿“金钱万能”的意思?
B 站用户对“恰饭”行为的深恶痛绝是否会影响到平台上 up 主的去留选择,以及广告投放的选择?
签独家就是立下“卖身契”?
B 站说双方已经签订合同,但巫师拒绝签字并单方面毁约。巫师方面则放出了一些内容,试图证明双方合同还没有签订完毕,因此自己仍是自由身。巫师方同时说 B 站得知其准备跳槽后,向其银行卡打了一笔款,并且拒绝接受退款。
巫师即将跳去的某视频平台,给出的挖人金额可能是多少?
有人说是 700 万,还有人夸张的说是 2000 万。这几乎可以肯定是独家买断的价格,而即便如此,这个价格也高到了难以抗拒的程度。
综合截稿为止的时间线,有其中一种可能的猜测是:
B 站有意长期签下巫师并已经开始接触,但此时巫师方面被 B 站和知乎网友质疑有“洗稿”行为,所以在临门一脚时候有点犹豫,加上大公司走流程可能本来就比较慢,就拖了一个月。
此时巫师接到另一视频平台的邀请,权衡之下就接受了,导致合同流程没走完,落得今日局面。
巫师财经和半佛仙人类似,都是从 B 站起家的作者,他们能拥有流量和影响力首先必须感谢 B 站。
但感谢归感谢,是否需要把这份感谢用整个职业生涯来偿还,则是另一回事。
本质上,这跟应届生去大公司当管培生,好不容易培养起来却被对手挖走了一个道理。所以对跳槽开战,相当于企业让员工签竞业禁止协议。
问题是,就算创作者跟平台的关系再怎么像雇佣关系,毕竟也不是真正的雇佣关系。万一承认是了,问题更多——你给 up 主上五险一金吗?
在巫师签约新平台之后,我们假设该平台拥有一个很强大的法务部门,那么接下来发生的,很可能就是对其他平台上转载的内容批量举报,直到别处有点儿人气的转载纷纷下架为止。
不过,也有一种说法是,这次巫师的签约是针对性的:除了 B 站,其它地方的同步发送不受限制,所以条件更为宽松。
然而在新平台呆的如果又不爽了,那么巫师可以怎么办?
假如巫师是做直播的主播,那就有点吃亏。
主播签约需要将姓名和身份证号绑定在合同里,因为主播出镜卖的就是真人。那么不管主播跳到其他任何地方,只要还以本人面貌开播那就是构成违约的。
所以 B 站之前也成功将 ASMR 主播少寒 Shine 告上法庭且胜诉。至于韦神从斗鱼跳槽虎牙被判赔 8522 万违约金则创下了同类案件的金额新高。
这就说明主播签的独家更像是“卖身契”,他所拥有的个人权利是更低的。同样的情况也包括最近闹腾的网文。
因为虽然说理论上可以像是专栏一样,在另外一个平台就换一个名字,但是你整本小说的人物设定,世界观和情节走向都是固定下来的,只有烂尾了事,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选择,所以网文作者也是很难跳到其他地方。当然,阅文在网文世界的平台绝对优势地位,也增加了作者选择其他出路的困难。
但对于图文和视频内容的作者,一般来说,签合同的对象应该是某个特定的专栏,而并不是签下这个人本身,更不是需要买断这个姓名及身份证号在任何地方发布的任何内容。
那这就好办了,巫师财经今后换其他地方发展,改个名字,比如改叫巫婆财经就没问题了。
实际上,一些具有强大、稳定内容创作能力的人,开始可能跟一个平台识于微时,签约制作节目是独家的。但是当平台无法满足自己进一步的要求,比如价格没有谈拢的时候,那就可以跳到另外一个平台,用新的名字继续做同样的内容。
高晓松在优酷做了几季《晓说》以后跳到爱奇艺,这个专栏名字就改作《晓松奇谈》,大家照听不误。
原来在广播渠道非常著名的梁宏达,后来转战电视和视频网站,每一次推出的专栏名字都不一样,但是喜欢听的家里长辈会问说,现在该到哪个平台上去看老梁。
这种情况下,创作者相对平台处于强势地位,每一个平台都只能拥有他的一部分内容,而不能占有这个人全部的知识产权和创造能力。
更有一些比较顶级的个人或机构,是以单篇文章(单集节目)为单位签独家的,或者只给个首发;然后另外的内容可能会在其他的地方首发。
总之,只要跟平台双方协商一致,那么不管是怎样类型的合同,都是可以签的。
金钱攻势对 up 主有用吗?
以前,悟空问答试图挖走知乎大 V,但结果并不理想。航通社当时也分析过背后的原因。
对图文内容而言,一个好的生态环境是激励优质内容继续产出的重要诱因,而这种生态的建立不能简单粗暴的砸钱获得。
但视频就不一样了。悟空问答的母公司字节跳动拥有成熟的视频生态——虽然跟 B 站不是 1:1 相同,但也是非常巨大的一个流量池子。
字节(也包括快手、好看视频、微博视频等等)这种视频生态和 B 站那种视频生态两相对比,谁好谁坏呢?
对于半佛、巫师这种由图文公众号转战视频的财经博主来说,进入更广阔的天地耕耘,难度相对在 B 站应该是有所降低。
这个圈子的“道德洁癖”更少,更允许自己重复利用已经播出的内容,以及“摘编”其他人的内容;而准备内容的深度也可以(且应该)更浅,最好简单粗暴地得出直接结论,30 秒就可以让人知道一件事的最终结论,而不必说出原理。所以,视频的制作环节就不必费那么多功夫。
视频还有一个独到的好处,就是大部分转载都不会掐头去尾,而是原样转发。这样就能留下里面的广告信息,不管是深度嵌入,还是简单粗暴的中插。
你再看知乎的文章,在微博截个长屏,既不给出处又没有链接,里面就算包含广告商品或软植入也不会被保留。
如果巫师的视频从新平台被搬运到微博或搬回 B 站,那只能增加,而不能降低他的商业价值。
没错,B 站有弹幕,B 站用户群的画像很清晰,从古典的广告投放理论看是有商业价值的。
但是弹幕对一些人(含社长)是不可或缺的佐餐佳品,另一些人却只觉得是视觉干扰;而用户方面,如果太纯粹且涌现出一股自豪感,那就会走向广告主期待的反面。
从这个角度看,挖走巫师的那个视频平台,是否在意他原有的观众池子截留在 B 站?挖他过来是纯粹要他的内容,还是希望用户跟着他流动过来?这都是存疑的,如果难度太大,平台其实完全不必理会他原有的用户群。
你为什么愤怒?
B 站确实推动了一部分 up 主商业化,但也不能做到让所有创作者都满意,所谓“用爱发电”这个词正是在 B 站颇为流行的。
而 B 站用户和知乎用户大量重叠的共性,是对创作者走向商业化,用内容变现的反感,这导致另一个词的流行:“恰饭”,更严重点就叫“恰烂钱”。
只不过,无尽的咒骂阻挡不了平台和创作者“团结一致向钱看”的步伐,这些死捧着“情怀”不放,并以此作为臧否人物唯一准绳的用户,也逐渐沦为商业世界的所谓“低价值用户”,食之无味,弃之恐怕也越来越不可惜。
有什么样的读者群体,确实就决定了我们能看到什么样的内容。一些又免费,又优质,可读性强,还在价值观方面不是所谓“夹带私货”的内容,以后应该是越来越少的。如果再要求这种内容不存在所谓“道德上的污点”,要做到全原创,那就更不可能做到。
所以既然大家都心知肚明这一点,那么如果有人对于巫师也好,或者对其他人也好的“三观不正”可着劲儿批评,但是这些人又不是金主,对创作者的盈利能力没有影响,那这样的攻击可以说是没有效果的,完全可以忽略不计。
这件事情最让我们普通观众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像某视频平台这样撒钱,到底能不能让所有的,或者绝大多数的内容创作者真的就范?只要爷有钱任性,那是不是就可以买来想要的任何一种东西?
我们以前一直说,金钱不是万能的,有些东西是砸钱也买不过来的,这是一种内心朴素正义的表达,本身并未经过什么实证。
当我们曾看到一些平台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内容调性,用户氛围以及原创内容池子,而竞争对手砸钱挖人最后却失败了,我们内心很可能是有点儿欣慰的,因为这与我们的朴素正义情感相吻合。
但是,如果说反过来,你看到对手真的能用花钱的方式,把一些独家资源重新签过来,然后其他人再出更多的钱继续挖走,如此循环往复,可能就会颠覆我们这个朴素的认知,也会让我们心情不太好受。
毕竟我们大多数人都是碌碌无为之辈,不管 700 万还是 2000 万,算个零头的利润都是我们所无法企及的。满屏打出的一句句“恰烂钱”“给个群号,有钱一起赚啊”的背后,有几分又是对自己无能的愤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