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之家(ChinaZ.com) 5月11日 消息:据知产北京公众号消息,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维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并于线上公开宣判,一审认定诉争商标“维秘”与引证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朱某于 2011 年 2 月 21 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 9132008 号“维秘”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 2012 年 2 月 28 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 3 类“香精油;薰衣草香油;芳香精油;花精(香料);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洗发液”等商品上。
2016 年 6 月 2 日,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简称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 4481219 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等理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 200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 2001 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朱某不服该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文字的整体呼叫及文字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诉争商标由汉字“维秘”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维多利亚的秘密”构成。由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提供的相关媒体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裁定书等证据可知,“维多利亚的秘密”系维多利亚的秘密公司享有权利的内衣品牌,可简称为“维秘”。
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品牌及其上述简称即已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熟知,“维多利亚的秘密”与“维秘”也通过使用形成了对应关系。本案诉争商标“维秘”与引证商标“维多利亚的秘密”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在含义上亦具有对应关系,已构成近似商标。
一审宣判后,原告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