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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琦店铺因虚假宣传被罚 罚款1万元李佳琦持股49%

据天眼查显示,李佳琦持股49%的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今年6月10日受到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原因为“发布虚假广告”,罚款1万元。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举报人在由该公司开设的天猫网店(李佳琦专属店)购买了菲诗蔻洗发水,该店家在网上虚假宣传该洗发水有防脱发功能,但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依据。

目前,在“李佳琦专属店”中已搜索不到“菲诗寇生姜洗发水”。李佳琦专属店在宣传中表示,“李佳琦专属店是由佳琦本人为粉丝打造的首个天猫旗舰店”。

监管机构查明,当事人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9年4月在其天猫商城平台上自行开设的网店(网店名称:李佳琦专属店)发布菲诗寇洗发水具有防脱发功效,且无法提供相关依据。涉案广告页面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不涉及广告费用。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是小型微利企业、违法广告内容发布在自有场所且发布时间不超过6个月,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危害后果、案发后已主动终止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第5页共6页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

工商信息显示,上海妆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14日,注册资本100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戚振波,公司大股东为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李佳琦持股49%。另外,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是李佳琦的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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