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消息,近日,“哈啰”单车商标侵权及商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一案,由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被告“小靓出行”的运营方杭州骐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图源杭州日报,下同)
据了解,原告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哈啰出行”平台经营者,旗下囊括哈啰单车、哈啰助力车、哈啰电动车服务、哈啰换电和哈啰顺风车等综合业务。被告杭州骐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是“小靓出行”共享车辆的运营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哈啰出行平台经营者合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小靓出行不仅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其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小靓出行去除共享电单车上的侵权图形标识以及改变车身颜色,赔偿哈啰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并在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及微信公众号“小靓出行”内刊登不少于7天的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哈啰法务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骐麟公司(小靓出行)未经许可擅自在同类商品服务的小靓出行共享电单车上使用与原告方(哈啰)注册商标相似及近似的商标标识、包装装潢,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为哈啰造成一定量的客诉与经济损失。
据报道,小靓出行运营方虽然注册地在杭州,但车辆投放的大部分业务集中在长沙市。早在2021年8月份,哈啰骑行长沙运营团队就陆续接到用户以及管理部门的“错误”投诉以及提醒,他们也错将外观颜色以及商标高度类似的“小靓出行”误认为“哈啰”。
6月28日下午,长沙晚报记者在长沙街头依旧发现了大量与哈啰助力车外型商标相似,还未进行整改的小靓出行的侵权车辆。在此,提醒消费者在使用时请谨慎分辨,避免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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