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这意味这什么呢?
以前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男方父母付新房的首付,产权登记在男子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房贷,当一起结婚几年后发现不合适,女方对房贷的付出不被承认。
假设这个年限是十年的话,这十年,女方付出了生育成本和青春成本,放弃工作,对家庭的奉献大于男方,离婚时什么都得不到。现在这个规定也就是说明了女方帮助男方还的贷款,以及房子这几年的涨值,在男方不更改产权的情况下,男方都必须分割房屋相应的产值给女方。
从前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有许多不公,中国上一辈的家庭许多是一子一女式,国庆、风俗下,大多数一子一女式家庭的父母只有给儿子购买房产或者买首付的能力,对于女儿似乎没有太多硬性要求,男子把房子作为“聘礼”,女方则带去嫁妆(女方私有财产),但婚后,女方若无工作,相夫教子,她的嫁妆则“理所当然”和男方一起还房贷,等到“还完”的那一天,好几年也就过去了,如果男方当初本身就是为了“投机”而结婚,那女方真的有苦无处说
付出了青春成本、生育成本、对新家庭的劳动、情感投入,陪着男方一起奋斗,没想到最开始就是个套路?所以现在很多女性都不把婚姻当成归宿了,一线城市的许多女性都把赚钱买房当成了自己的奋斗目标,只求不要再“被套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