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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众筹投资有风险 需慎重

 

上周,笔者接待了一起众筹股东的法律咨询,2018年9月他们共同向某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认筹股份并进行了出资,签订了《众筹合同股东协议》,合同约定:出资方出资90000元作为公司众筹股份的10%,出资人享有公司经营的餐饮门店年度纯利润的收益权,可以参与分红,享有财务的知情权以及监督权,但是不能参与公司经营和管理……如今因为该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他们的投资款无法收回。

何谓众筹?众筹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众筹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显得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

也正因为众筹的低门槛、多样性,容易导致投资者和公司都面临诸多法律风险。一方面,投资者可能血本无归,股东梦难圆;另一方面,公司作为融资方亦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转让协议无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经过多名投资人对案情的讲述,并结合对所签订合同内容、证据的查看,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认为,本案案情看似简单,但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比如:众筹发起方的有限公司以转让股权方式众筹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其次该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转让股权是否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再是签订的众筹合作股东协议书是否有效?最后如何最大限度主张权利,帮助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鉴于对案情的保密,请恕笔者不能对案件在此作出详细分析。笔者的今天的行文,其主要目的是希望能给老百姓提个醒,众筹投资有风险,同时告诫大家不要抱着有高回报的贪婪心态,对不熟悉的行业进行投资,否则结果往往损失惨重。

众筹投资风险主要有:

一、投资人无法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因为公司法对公司股东

数有限制,可能导致投资人无法成为公示的股东名册中,

二、投资人无法参与项目经营及管理。众筹股东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是几乎很难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上都不太能亲自参加股东会、参与股东会表决和投票,所谓的监督权、知情权往往也只是写在纸面上。

三、众筹发起人欺诈的风险。由于发起人、项目营运人与投资人之间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发起人与营运人对项目营运资信状况拥有充分的信息,而投资人对项目或者对发起人、营运人的资信知之甚少,而参与众筹的投资方都是小额投资,不可能亲自或者聘用第三方对项目、发起人、营运人的资信进行尽职调查,由此,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欺诈难以消除。(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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