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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税务监管体系的一些思考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今社会,税收弹性系数已成为衡量税收与经济发展是否匹配的重要指数,近年来,税收发展数据要远远优于经济发展数据,即税收弹性系数要大于正常范围1.2,但与上述结论截然不同的社会反映则是,人们津津乐道于某某名星偷逃税的新闻。这就需要引起我们税务工作者的反思,一方面是税收弹性系数远远超过正常范围,税收发展速度远高于经济发展速度,另一方面是偷逃税事件的不断曝光,两种现象本应是反向发展的,其同时出现即意味着税收监管制度出现了极大的问题。

现行的税收监管制度遵循“以票控税”的思路,税务部门花费大量的财力、人力、物力构建电子底账系统,税务监管的重心完全侧重于对发票的管理,这一管理思路是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方面发票完全由税务机关掌控,其对发票的管理能够实现“闭环管理”,税务机关可以依托电子底账系统完整的看清楚一张发票从领购到开具到抵扣到记账的全流程。当然,这基于纳税人的经济业务全部依法开具发票的基础上。

另一方面这也是现行法律制度下的“无奈之举”。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开篇既对发票的作用进行了定位,《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根据上述规定,发票是收付款凭证,意即开具发票才意味着经济业务的发生,开具发票才可以证明相关款项已经支付或收取,纳税人发票的索取需求已经到了病态的地步。

基于上述两点考虑,税务机关不遗余力地建设发票电子底账系统,完善各类发票管理措施,借以强化税务监管力度,但笔者认为,此举有南辕北辙之嫌,原因如下:

一是发票是否开具不是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重要依据。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了营改增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发票开具并不是判断纳税义务发生与否的最重要的依据。一项经济业务,只有根据其他事项无法判断纳税义务是否发生或先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才能根据发票开具时间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在实务中,根据发票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已成为纳税人的通识,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补税时,纳税人往往会以“还未开具发票”为由进行抗辩,要改变这种错误的想法,税务机关任重道远。

二是税务机关过于关注“以票控税”,或者说发票承担了过于重要的社会职能时,纳税人会陷于道德风险,追求违法所得虚开发票,近年来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件数量大增就足以说明,而更可怕的是,全社会已经形成了惯性思维,一些不法商家(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卖票为生,即没有发生经济业务,收取手续费为他人代开发票(包括普通发票),甚至发生过将开票广告贴到税务机关门口的事情。

综上所述,以前为税务机关带来征税便利的“以票控税”,现在已经显现出其不合时宜的一面,一方面纳税人不开发票或延迟开票逃避缴纳税款,另一方面引起虚开发票案件的飙升,因此,税务监管制度改革已刻不容缓,改变以票控税的不利局面,建议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一是“以票控税”到“以收入控税”的转变。随着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方式的崛起,人们在经济生活中越来越普遍地使用线上渠道进行资金的划转,纳税人的每一笔线上支付都可以进行追溯查询,这为税务机关进行“以收入控税”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一方面可以更精准的对纳税人进行监控,监控其收入情况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等,另一方面减轻了发票的社会职能,纳税人虚开发票的动机不足,虚开案件势必减少,税务机关可以将工作精力放到税收主业上来。

二是大力压缩现金的使用范围。现如今,线上支付已经能够满足人们衣食住行全方面的生活需求,除个别偏远山区、年龄偏大的老人或进行不法行为外,人们使用现金的需求已降到史上最低,控制现金使用范围已是趋势使然。

通过以上变革,可以实现税务监管模式的重大改革,税务机关可以实现对纳税人收入情况的精确监管,纳税人无需为索取发票来回奔波,虚开发票案件数量可以大为减少,税务机关可以更为关注税收主业,但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进行从上至下的社会变革,需要从税收制度上进行保障,唯此,才能实现税务监管模式的转变,才能实现税务的社会共治,税收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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