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巡察督查工作,推动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督促移交事项的办理,提高巡察成果运用成效,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共赤峰市委巡察工作暂行办法》和《中共赤峰市元宝山区委巡察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察督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巡察督查工作实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统筹协调,巡察办、巡察组分工配合,相关部门协同参与,被巡察单位落实配合的工作机制。
(一)督促检查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措施和移交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发现和了解新的问题线索;
(三)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回访督查由巡察组负责。按照“谁巡察、谁回访”的要求,相关巡察组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对被巡察单位反馈意见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督查。
日常督查由巡察办负责。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后,巡察办负责对巡察整改情况,特别是对被巡察单位整改遗留问题、未办结的巡察移交事项及巡察组回访督查中新发现的问题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适时进行督查。
(一)电话催办、函询;
(二)召开会议;
(三)个别谈话、约谈;
(四)调阅复制相关资料;
(五)问卷调查、民主测评;
(六)实地调研、暗访;
(七)接受群众举报;
(八)经领导小组同意的其他方式方法。
第七条回访督查的基本程序
(一)建立回访督查台帐。向被巡察单位反馈意见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应对巡察反馈意见和移交事项细化分解立项,建立督查台帐并报巡察办备案。巡察组负责督促被巡察单位自反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方案。方案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同意后,由被巡察单位党委(党组)正式行文报巡察办备案。巡察组督促被巡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自整改方案正式报送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抓整改落实的情况报告。报告经巡察组组长审核后,由巡察办报送领导小组成员审阅,并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内和社会公开。
(二)制定回访督查方案。巡察办负责制定每一批次的回访督查计划,报领导小组审批。相关巡察组按照回访督查计划,结合被巡察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回访督查方案。
(三)发布回访督查报告。回访督查进驻3日前,由巡察办在相关媒体集中发布公告。被回访督查单位通过当地媒体、单位网站等渠道发布公告。公告包括回访督查任务、方式、时间、联系方式等主要内容。
(四)督促检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督查方法,督促检查被巡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发现了解新的问题线索。
(五)评估整改效果。主要按照“群众满意率、整改到位率、移交事项办结率”三个指标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和移交事项办理效果予以评估。
群众满意率指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通过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和移交事项办理情况予以评价。
整改到位率是指以回访督查结束时间为限,逐项对照反馈问题整改台账、整改报告,对问题建议整改到位程度予以评价。
移交事项办结率指以回访督查结束时间为限,逐项对照巡察移交事项台账,对巡察移交事项办结情况予以评价。
(六)回访督查反馈。回访督查结束时,应向被巡察单位反馈回访督查情况,重点指出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和新发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整改的意见建议;按照《关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委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理意见》的规定,向被巡察单位分类移交问题线索。
(七)提交回访督查报告。回访督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日,巡察组应对督查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回访督查报告,与巡察办会商后,由巡察办汇总督查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回访督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督查的基本情况;督查对象整改的主要情况;整改效果评估情况;巡察移交事项办理情况;整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进一步督查关注的问题;向领导小组的建议等。
对回访督查中新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严格按照《关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委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理意见》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日常督查的基本程序
(一)建立日常督查台账。巡察办对巡察组报送备案的回访督查台账、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报告、被巡察单位整改遗留问题、未办结的巡察移交事项及巡察组回访督查中新发现问题和移交事项进行梳理分类、登记编号,建立日常督查台账。
(二)立项报批。根据日常督查事项,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方式、步骤和要求等,报有关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督查了解情况。按照“一般事项催报督查、重要事项专项督查、重大事项联合督查”的要求,对一般性督查事项,可通过电话催办、发文催办等形式督促被巡察单位按期如实上报办理情况和结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问题事项,可以采取专项督查的方式进行;对一些涉及全局性、系统性的复杂事项,巡察办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或相关巡察组联合督查。
(四)对账销号。对督办事项跟踪了解,及时掌握动态,根据整改进度,认真对账销号。
(五)报告督查结果。督查工作结束后,按要求写出督查报告,全面准确及时地将督查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六)反馈督查意见。根据督查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向被巡察单位反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督查建议。对督查建议提出的要求进行跟踪督查,直至事项办结。
第九条做好督查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每次督查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巡察办应按照区委巡察机构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回访督查和日常督查相关材料,立卷归档,交巡察办档案室存档。
第十条被巡察单位整改不力、拖拉推诿、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甚至拒不整改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严格督查工作纪律,树立和维护巡察队伍良好形象。凡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委巡察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