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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对不当得利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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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属于民法规定中的特殊制度,其存在是同时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基础的。但民法中的专有名词却不是所有人都可以理解。不过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更应当多多了解民事诉讼法中对不当得利的认定情况。

一、因“事件”取得不当得利的情况。

举例说明:因售货员误算少收价款,使买受人取得利益而使商店受损失的,也构成不当得利。在本案例中,顾客是因为售货员的误算这一事件取得不当利益,顾客并没有通过自己实施某种行为而取得该利益,故这个案例说明,不当得利可以通过事件取得。

二、因“行为”取得不当得利的情况。

在以“行为”取得不当得利的情况中,有些情况是以“事件”开头,最终以“行为”取得不当得利;有些情况是单纯以“行为”取得不当得利。在这些“行为”中,多数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但也有少数以主动作为的形式出现的。

三、在合同纠纷中,同样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况。

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出现,这时的不当得利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通常表现为三种情况: 1、承租人、使用人、借用人等不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方式去使用财产,而采用其他不正当的方式使用该财产,从而获得不当利益,并导致合同另一方财产受到损失。此时该承租人、使用人、借用人既构成违约,同时又获得了不当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2、承租人、借用人在合同期满后,不按期归还标的物,继续占有使用标的物,不管其是否获得了实际利益,都因其未交付租金或使用费而使用他人财产而构成不当得利。 3、合同无效、被撤销、解除后,一方因该合同取得对方的财产应返还而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或不返还的,因为在合同关系的无效、撤销、解除后,依据该合同取得对方的财产的当事人,已无法律根据继续对其实施占有使用,则应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

在前面三种情况中,第1种情况属主动作为方式构成获得不当得利的情况;第2、3种情况属以不作为方式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况。

以上的三种大情况,已是不当得利法律规定中的多数情况,读者除认真阅读外,也可多多思考若在司法实践中遭遇,通过理解以上情况,再结合民事诉讼法中对不当得利具体规定,保护自己最大的权益。但是不当得利毕竟是民法领域的专业名词,若是当事人涉及权益数额较大,小编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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