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因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如果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如果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合同。
2020年2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5项规定:“合理认定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
亦即,二种情形下,可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一为,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二为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