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亦即,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但是,此条规定的“一方父母出资”是指出全资。如果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此时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该如何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7月18日出台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8条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夫妻双方支付剩余款项,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在具体分割不动产时,可以结合父母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出资方子女予以多分。”
亦即,此时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离婚分割时,结合父母出资比例等因素对出资方子女予以多分。
那么,同样婚后父母部分出资的情形下,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此时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疑虑,离婚时,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因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双方名下,一方父母的出资可认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应为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在不考虑法律规定多分或少分的情形下,离婚时一般可按照各自50%的所有权比例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