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首次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进党内法规,并写进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四种形态”成为我们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和方针。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是落实好“第一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一种形态”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止,防患于未然,发挥的是“治未病”“育好树”的作用,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
那么,“第一种形态”都包含什么?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吗?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对“第一种形态”的内涵应从“运用”与“统计”两个角度来看。
一、从“第一种形态”的运用角度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结合《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相关条款可知,“红脸出汗”这个常态就是“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既是实现“第一种形态”的途径,又是对“第一种形态”的具体运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全面掌握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结合监督执纪实践,“第一种形态”运用具体包含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谈话批评、“红脸出汗的”。
如,党员干部放松政治理论学习,理想信念淡化,“四个意识”不足,自律意识不强等;在生活作风上贪图享乐、奢侈浪费、追求低级趣味,社会上有不良传言等;在个人作风上事业心、责任感不足,精神懈怠,推卸责任,贯彻上级部署调门高、行动少,抓工作不重实效重形式等;在管理方式上对上级阿谀奉承、对下级颐指气使,工作方式简单粗暴,对群众利益不够重视等;领导干部分管领域廉洁风险问题多发、信访量大、群众满意度不高等。
二是在专项治理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谈话批评、“红脸出汗的”。
如,在巡视巡察、专项治理中发现对问题整改不彻底、边整边犯或前清后乱情况的;在民主测评中发现领导人员个人作风、管理方式等群众意见较多、满意率较低的;在查阅干部档案材料中发现个人事项报告不及时或由漏报现象,情节较轻的;以及在各种专项治理或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的其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约谈提醒的等情况。
三是在信访反映分析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谈话批评、“红脸出汗的”。
如,信访(来电、来信、来访、网络举报等)反映党员干部个人的廉洁检控类问题线索,如果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的问题笼统,多位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案件调查涉及但尚不构成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等情况。
四是在民主生活会上,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讲透彻,开展自我批评,同时其他与会同志也要严肃批评,帮助其提高认知、改正错误。
二、从“第一种形态”的统计角度看
2017年4月18日,中央纪委首度公开通报了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数据,大家都为之眼前一亮,一系列数据的通报,是对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的结果运用,2016年年底,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设置了5类56项统计指标,为统计和反映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情况,提供了“晴雨表”和“水平尺”。《指标体系》中明确规定了“第一种形态”指标,共14项,包含:
2种情形:1.谈话函询了结,2.“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
12项组织措施: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1.提醒谈话,2.警示谈话,3.批评教育,4.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5.责成退出违纪所得,6.限期整改,7.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8.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9.责令公开道歉(检讨),10.通报(通报批评),11.诫勉(诫勉谈话),12.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
《指标体系》同时规定了统计计算方法,“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为统计依据。即只统计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的情形,没有问题线索反映开展的一般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以及民主生活会上开展的批评教育不纳入统计范围”。这就非常明确的规定了什么是“第一种形态”,从“运用”角度分出的四类中只有第三类属于“统计”角度的“第一种形态”。
根据《工作规则》,谈话函询是四种线索处置方式之一(这里的“谈话”与普通的约谈、廉政谈话以及组织措施里的提醒谈话、警示谈话等要区分开来),对于问题线索笼统或查清后也只是轻微处理的,要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处置。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体现了“第一种形态”精神实质,是对“第一种形态”的有效运用。
然而从统计的角度看,谈话函询不是“第一种形态”,因为谈话函询是处置方式,是可能实现“第一种形态”的途径,统计角度只统计结果。根据《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谈话函询后有三种处理方式:
(1)“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该结果属于“第一种形态”。
(2)“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该结果属于“第一种形态”。
(3)“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再次谈话函询或初核后,若结果仍为(1)或(2),则属于“第一种形态”;若结果为党纪处分、组织处理或更严重的情况,那就是更高层次的形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