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不仅是对受处分人员及其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更意味着对受处分人员某种权益的剥夺或者限制。纪律处分作为一种内部惩戒措施,是有别于外部(行政处罚、刑罚)惩戒措施,也决定了其惩戒限度和内容。刑罚,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自由、财产以及资格等重要权益和权利,并以此构成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而纪律处分作为内部惩戒措施,更多地表现为人事组织方面的制裁(年度考核、提拔晋升、工资待遇、职务级别等)。不同纪律处分种类总是与一定权益的剥夺或者限制相关联,并且根据程度轻重,构成纪律处分体系。研究纪律处分影响内容,对于处分决定的执行是很重要的,也是受处分人比较关心的问题。由于处分决定影响内容规定比较分散,在实践中有时不易把握和操作。这也是一直困扰笔者的一个问题,希望与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根据现行制度规范,党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其中后三者为党纪重处分;政务处分(原政纪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其中后两者为政务重处分。为行文表述方面,以下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统称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影响内容主要涉及年度考核、提拔晋升、工资待遇、职务级别、人事关系等。
一、纪律处分与年度考核
本文分析主要以公务员受纪律处分为例。公务员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受到政务处分,二是受到党纪处分,三是受到党纪政务双重处分。纪律处分种类与其年度考核对应关系如下:
(一)政务处分与年度考核
根据2007年《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二)党纪处分与年度考核
根据1998年中纪委、中组部、原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受党纪处分年度考核意见》),公务员受到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等次为: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三)双重处分与年度考核
1998年《受党纪处分年度考核意见》中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吸收原则,即党纪处分吸收政纪处分的年度考核内容)但2010年人社部出台的《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惩戒通知》)对双重处分作出了新的规定,公务员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从重原则,即按照影响较重的执行)《惩戒通知》的规定,操作上可能较之前复杂,需比较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年度考核结果影响的轻重。一般而言,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结果影响重于政纪处分。双重处分年度考核基本执行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受双重处分公务员,如果党纪上受到党内撤职处分,政纪上受到撤职处分,按《惩戒通知》从重原则,第一年的年度考核定不称职(第一年,撤销党内职务年度考核影响重于撤职),第二年定不定等次(第二年,撤职重于撤销党内职务)。
(四)最新规定的变化
2016年中纪委、中组部、人社部、公务员局出台《关于受党纪处分公务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在1998年《意见》基础上,提出三个补充意见:
(1)公务员受严重警告处分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不再区分行为错误性质是否与职务行为相关联,统一定为不确定等次)
(2)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时,组织上已撤降其职务,为避免重复处罚,受处分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再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3)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五)立案与年度考核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根据处理结果按规定补定等次。
(六)综述
根据上面的规定,可以总结纪律处分与年度考核结果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
1.受党内警告、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
2.受党内严重警告与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未开除公职处分)的,处分当年均定为不称职,但撤销党内职务第二年年度考核是重新确定,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往后相关年度考核均为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4.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人事关系,不存在年度考核问题。
5.受双重处分的,按照对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确定等次。
上文,之所以花了相当篇幅去讨论公务员的年度考核,主要因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是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等的依据。纪律处分的其他影响内容,也主要是由年度考核的结果运用延伸出来的,掌握了年度考核的结果运用,基本可以逻辑地推导出其他影响内容。在此,我们先确定几条基本规则,有助于我们分析下文:
规则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换言之,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年度考核奖金规则)
规则二: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基本称职、不称职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考核年限计算规则)
规则三: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晋级晋档规则)
规则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不称职降职规则)
规则五: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限制晋升提拔规则)
规则六:处分不涉及降低职务级别的,一般也不降低工资待遇。(工资待遇变动规则)
根据上面,我们可以大概地推导出公务员受到纪律处分,其年度考核奖金、工资待遇和职务级别的变化情况。现逐一分析如下:
1.受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但可以定为称职等次。如果定为称职,则可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计算考核年限,符合条件可晋升工资档次;处分期间不能晋升职务和级别;不降低工资待遇。
2.受党内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因此,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算考核年限,不可晋级晋档;处分期间不能晋升职务和级别;不降低工资待遇。
3.受降级、撤职处分,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因此,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算考核年限;不可晋级晋档;处分期间不能晋升职务和级别;降低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
降级和撤职本身有着更重处分内容。降级则意味着降低一个级别,则其工资不仅不可晋升档次,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照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撤职处分意味着必须降低至少一个职务层次后另行确定为非领导职务,而且按照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新的级别。工资待遇也按照要求降低。
4.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根据规则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因此,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不计算考核年限,不可晋级晋档;处分期间不能晋升职务和级别;而且要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低工资待遇。
5.受开除公职处分,解除人事关系,职务级别、工资待遇全部取消。
6.双重处分与年度奖金、工资待遇、职务职级的问题。实践中,一般党纪三大重处分要相应配套给予撤职重处分。(如果配套开除公职,则没有必要讨论此问题)从理论上而言,与撤职处分相衔接的党纪处分,可能会是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应当先分别确定政务、党纪处分的年度考核结果 ,再按照从重的原则执行年度考核。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撤职与党纪三大重处分相衔接,在降低职务层次上不能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撤职本身就要降低至少一个职务层次,如果再因为受党纪三大重处分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再按照不称职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则有重复处罚的嫌疑。理论上,撤职与党纪三大重处分匹配的双重处分,年度考核不称职,但不再降低职务层次,因为撤职时已经降低其职务层次。
纪律处分影响内容涉及职务降低以及代表资格终止的,主要是党纪政务重处分。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处分执行问题,还涉及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以及选举制度等问题。
(一)何谓公务员职务和级别
根据2006年《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十级。我国行政级别采取行政五级划分:国家级、省部级、地厅(局)级、县处级、乡科级,各级分为正副职。因此形成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职务与级别形成一定的对应关系,级别共分为二十七级。比如:科员对应的级别为二十六至十八级,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对应的级别为二十四至十八级等等。而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由于纪律重处分涉及到职务级别的不利变动,必然引起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不利变动。
(二)降级、撤职、免职、撤销职务、罢免等之间的区别
首先要注意区分降级和撤职的区别。根据上面的论述,降级和撤职的区别是明显的,撤职涉及的是职务层次的变化,即降低至少一个职务层次,比如从省部级降到厅局级,甚至是断崖式处置。而降级只是降低同一职务层次对应的级别,比如从乡科级副职二十级降到二十一级。
其次要注意职务层次与具体职务的区别。不能混淆具体职务与职务层次之间的关系,虽然一定的具体职务往往需要一定职务层次的领导干部来担任,但不可混淆。比如李某担任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这是其具体职务。我们可以通过具体职务来判断其职务层次为省部级副职。如果说撤职处分,则意味着撤销其担任的所有职务,包括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同时必须降低至少一个职务层次,安排非领导职务,如降为巡视员。
再次对于党的机关公务员,其身份重合问题,既是担任一定党内职务的领导干部,又是在一定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如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县委常委既是党内的具体职务,从公务员职务层次来看是县处级副职职务。如撤销其党内职务后,如何将其公务员职务层次降下来?实践中,如果同时担任行政职务的,一般配套撤职处分,将其职务层次降下来;如果没有担任行政职务的,撤销党内职务,同时做出降低其职级的决定。笔者认为,党的机关公务员属于《公务员法》的规范范畴,即使其仅在党的机关担任领导职务,不具有其他行政职务,可以撤销其党内职务,同时可以依据《公务员法》对其撤职。
最后,特定职务、代表资格的剥夺,需按照法定程序。
比如要给予由人大选举和任命的领导干部的重处分,由于涉及职务变动,需按照一定法定程序撤销该职务。实践中,一般分为三种情况,人大全体会议罢免职务,人大常委会免去职务,人大常委会撤销职务。特殊情况下,还会采取接受辞职的方式来解除其职务。还有人大代表、党代表资格的终止等问题,不在此一一赘述。
以上属个人见解,如有不当之处,望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