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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月,乐山市委第二巡察组向马边彝族自治县纪委交办:关于马边彝族自治县雪口山乡黎明村村主任邓某某有关问题线索。2018年2月8日,县监察委决定对邓某某涉嫌严重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同日,报经市监察委同意对邓某某采取留置措施。立案后,受县监察委商请,马边检察院积极配合其工作,多次派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介入,与调查人员针对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问题交换意见,提出明确的指导性调查意见和取证方向,2018年3月7日县监察委以邓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经审查受理后于当日作出逮捕决定,该案现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二、每个环节具体操作

    (一)提前介入

该案是马边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办理的第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也是马边检察院受理监察委移送的第一起案件,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关注度高,如何保证监察委的调查与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依法规范衔接,做到实体与程序上的公正合法,确保案件质量,是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需共同面临的问题。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受监察委的商请,马边检察院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提前介入,重点从证据收集、调查方向、法律适用等方面与调查人员交换意见,提出明确的指导性调查意见和取证方向。

    (二)案件移送与受理

移送:根据《四川省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规定至少留置措施届满前7日内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移送材料有《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调查案卷、涉案财物处置情况、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期间表现、主动退赃、退赃情况说明和证据材料,以及党政纪处分决定。本案在留置措施届满前60日移送,移送材料包括《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调查案卷、涉案财物处置情况、同步录音录像等。

受理: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后台“移送机关”处增设“马边彝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案管部门收案时需审查案件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涉案财物情况;被调查人是否在案,是否被采取留置措施。分案时,原则上“谁提前介入,谁办理”,但不打破轮案规则,若案件未分在提前介入检察官名下,由分到案件的检察官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案管部门进行调整。

    (三)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与执行

审查决定:承办检察官分到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必要,需要与技术部门衔接,在后台配置相关法律文书。在邓某某案中,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有逮捕必要(《衔接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职责)后,经院领导批准联系本院技术部门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审查起诉”节点配置“《逮捕决定书》(监委会用)”,最低审批权限设置为分管领导。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根据《逮捕决定书》开具《逮捕证》和《逮捕通知书》。

执行:《衔接办法》第12条规定: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从留置场所押解到羁押场所,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本案在执行上首先由检察机关协调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一同前往留置地,由检察官在留置场所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并送达《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及《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随后由调查人员对其解除留置措施,再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执行逮捕后,检察机关在留置场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留置看护人员将犯罪嫌疑人留置时的随身物品当面清点并移交给检察机关,在检察工作人员的配合下,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到看守所。押解回看守所后,承办检察官、驻所检察官、看守所工作人员以及公安民警一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医院进行入所健康体检,符合收押条件的,看守所予以收押。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方式、类型、时间不明确 

    《衔接办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该条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在监察机关的书面商请下可以提前介入,应当说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可以很好地解决监察委和检察机关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问题。一方面通过提前介入能更加注重从审查案件角度收集证据,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对共同有效打击职务犯罪案件起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通过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可以监督职务犯罪的调查,消除公众对监察委有可能成为“超级机构”的疑虑;再次是有利于提高监委调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而且让检察机关提前熟悉案件情况,节省工作环节,可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但《衔接办法》中没有明确检察机关以什么方式提前介入,提前介入的范围,什么时间点介入等问题。

建议:由监察委和检察机关共同出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前介入的范围、方式和时间。

1.提前介入的范围: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在本地区有较大社会影响、社会关注度高或案件敏感的;涉案金额巨大或涉案人数众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职务犯罪案件。

2.提前介入工作的启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第383条规定的提前介入两种方式(主动介入和被动受邀)同样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因为以前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在侦查环节适用《刑事诉讼法》“侦查”一章的规定,同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相一致,既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案件有以上两种方式,当然检察机关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也应如此。   

对于监察委以书面形式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书面文书由监察机关领导签发后送达检察机关,在办案时限紧急等特殊情况下,经两部门负责人沟通一致后,可先行提前介入,但需要补办相关手续。检察人员不得私下接受邀请,对于重大疑难案件,要有检察长的指派方可提前介入。所有提前介入的文书应当作为案卷材料附卷。

   3.提前介入工作的开展方式:查阅职务犯罪案件卷宗材料;列席监察委现场勘验、搜查、检查、扣押、冻结等调查活动;旁听调查人员询问被调查人或证人,或观看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对办案风险进行预警评估,提出意见、建议;列席案件讨论;对证据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对调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对调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4.提前介入的时间点:提前介入的时机最好是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二)监察机关应当建立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监察机关是刚成立的机关,执法办案信息化水平不高,缺乏专门物品保管场所,采用落后的管理办法,易导致涉案财物底数不清,案物不对应,甚至丢失、损坏等情况发生,监督难实现,从而影响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对案件事实的判断。目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建立了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依照相关规定将财物清单录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信息集中管理系统,把所有涉案财物汇集起来,跟随办案流程在办案部门之间及时推送,确保涉案财物一旦进入诉讼,始终处于一种无缝衔接的闭环管理中,确保涉案财物管理规范、移送顺畅、处置及时。

    (三)检察机关作出强制措施前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试行》第305条、306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可以(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笔者建议在《试行》第305条应当讯问的情形增加“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在作出适用的强制措施前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一条款。

    1.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是核实犯罪事实;二是了解调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或诱供的行为;三是犯罪嫌疑人基于各种原因未向调查人员全部供述犯罪事实,需要向检察机关供述。2.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只是对证据收集、调查方向、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意见,至于案件移送审查时的证据情况,提前介入人并不清楚。3.若不讯问,直接作出逮捕决定,对案件的成功起诉存在极大的风险。因为犯罪嫌疑人在监察委的调查下往往能如实供述,检察机关介入后有翻供的可能性。

    (四)现行法律与《衔接办法》在强制措施执行上存在冲

突。

《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但《衔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犯罪嫌疑人从监察留置场所押解到羁押场所,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即执行主体是检察机关

    建议:强制措施的宣布与执行应由检察机关负责,公安

机关与监察机关应予以配合。

    1.《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针对的是刑事犯罪案件,以往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在执行逮捕上虽然由公安机关执行,但起主导地位的还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公安机关只是予以配合;2.检察机关承办人通过审查案件,熟悉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在执行过程中能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能应对突发情况;3.检察机关的法警部门性质等同于公安民警。法警长期从事于职务犯罪案件看守场所的保卫,押解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随机应对突发情况;4.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执行逮捕和押解回羁押场所时应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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