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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版人鬼情未了:遗孀们的最后希望

【睿医严选】现代版人鬼情未了:遗孀们的最后希望,死后取精

最近高以翔去世的消息沸沸扬扬,大家都忙着惋惜和悼念他,以及谴责浙江卫视。

但是我关注到的却是他的家庭,和真正的朋友的反应,尤其是他女友的那句话:我想和他组建家庭。

组建家庭,幸福美满...

看到这句话的时候突然和自己的职业关联起来。

就做出一个假设,有什么办法可以做到?如果当时处理得当,是否能在高以翔身上取精?以供他女友做试管婴儿使用?以延续他的生命的一部分?

一开始根据医学常理推断,人死后精子还可以存活8小时,在极限条件下,精子能够存活48个小时。

而美国的罗斯曼医生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这个手术的人,后来他联合创立了加州冷库(California Cryobank),已实施了约200次死后取精。

据肯塔基大学家庭科学教授杰森·汉斯的介绍,在美国,申请死后取精的人数在近十几年来不断增加。这项服务已经成为了一项产业。

人类的死亡是一点一点慢慢死去的。之前科学家们认为,精子只能活过24~36小时期限。

但是澳大利亚的医生们则在2015年4月宣布,用父亲去世48小时后取出的精子造出的婴儿已健康出生,此前的相似案例仅为30小时。

澳洲阿德莱德一男子遭遇车祸死亡,48小时后医生遗体取精,男子妻子经体外授精,最终诞下健康婴儿。

所以说,这些精子只要活着就够了。只要有一颗精子能进入一枚卵子,事情就成了。

1999年,世界上第一例丈夫死后,遗孀使用死后取精技术受孕而生产的孩子出生。

1999年,世界上第一位用死亡30小时的丈夫身上取出的精子生了个女儿。但后来,因为死者去世的时候女儿还不是死者的孩子,所以她不能领取死者的抚恤金。

这个操作很难,但是更难的是法律的批复,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死后取精面临着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审核。

用美国生殖医学会(ASRM)的说法是,“配偶申请死后取精,不允许答应。但是如果死者家属也同意,那可以实施。”

那其它国家呢?有的国家有相关法律,有的没有。全世界都是一团糟。

法国、德国、瑞典、加拿大等国已经明确禁止了死后取精。英国和荷兰则规定死后取精必须得到死者生前的书面批准。

唯一特别支持的是以色列,除了支持外还给报销做两个试管婴儿的钱...

我国最早的遗体取精的案例发生在2006年, 四川有一名女子为了帮亡夫生子,就曾从其亡夫身上提取了精子,引起有关医学伦理的争议。

根据我国法律,遗体取精本身不算违法,只要监护人同意即可。

但是在我国,卫生部明文规定禁止医疗机构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丈夫死后,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妻子成为单身女性。以我国的传统和习惯来说,大部分情况下,丧偶后仍然会被认为是同一个家庭的人。以效赡养长辈之劳。

除非主动离开,造成事实上的解除家庭关系。所以其实很多人不知道配偶死亡后另一方会自动成为单身,这时候就没有法律权利要求做这件事。

对大部分遗孀来说,死后取精是一种双重的选择。无论是否用来做试管,还是只是作为一种纪念。

“像许多生活中的事一样,人们更在乎感觉而不是事实。保存某人的一部分的那种深切渴望,在我看来才具有真正的价值。”

而高以翔的家人如果真的有过这个想法,估计会碰到几个难点:

一,高以翔是加拿大公民,加拿大禁止死后取精;

二,高以翔女友也是加拿大国籍;

三,他们没有注册结婚,没有权利以遗孀身份申请取精。(但是其父母申请也可以);

四,他们家族的主要活动地点是中国台湾,台湾地区的法律也禁止这件事。

不过说到底这些都是打比方和推测,人家也的确不会做这种事,毕竟女方还年轻,能重新找,男方家里也还有兄弟,不担心没有后代之类的事情。

这篇文只是做个科普,让大家知道有这种手段而已。有很多来不及留下自己身影就去世的人,以及一些伟大和可爱的英年早逝者,其实是最适合实施这个方案的,让我们对他们的人生不再觉得那么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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