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20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 以下简称《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以下简称 " 新个人所得税法 " ) ,现就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扣缴义务人对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对非居民个人上述四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关于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公告》中明确指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对于非居民个人扣缴方法,《公告》指出,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按月换算后的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公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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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来源: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