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27 日消息,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通知》指出,自 2020 年 2 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 除湖北省外 )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以下统称省 ) 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 ( 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 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通知》提到,自 2020 年 2 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 ( 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 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 5 个月。
《通知》要求,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指出,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通知》明确,要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
《通知》要求,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确保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2020 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到 4%,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通知》提出,各省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各省可根据减免情况,合理调整 2020 年基金收入预算。
《通知》明确,各省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办法于 3 月 5 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来源:中新经纬 熊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