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18 日消息,中国银行 ( 3.530, -0.03, -0.84% )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寿险)的行政处罚信息。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寿险)因存在电销业务欺骗投保人,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等四项违法违规行为,被银保监会合计罚款 338 万元。其中,对机构罚款 215 万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 123 万元。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0〕1 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 ( 6.470, -0.01, -0.15% ) 寿险大厦 27 层 2711 室
法定代表人: 缪建民
当 事 人:张志廷
身份证号:13010419620613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住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 38 号
当 事 人:王文
身份证号:11010819690705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住 址: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花园安和园
当 事 人:廖定进
身份证号:33072319671124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住 址:杭州市下城区云裳公寓
当 事 人:王聪
身份证号:11010819640518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住 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 4 号
当 事 人:李雪彬
身份证号:23060619690709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部总经理
住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 38 号
当 事 人:陈霞
身份证号:21020219730307XXXX
职 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保险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 址: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城叠翠园
当 事 人:赵忠良
身份证号:32050219641108XXXX
职 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保险部总经理
住 址: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钟楼头 9 号
当 事 人:司聪
身份证号:11010619680527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 址: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 40 号
当 事 人:原俊
身份证号:62010219661031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住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馆南路 38 号
当 事 人:郑志林
身份证号:13050219660919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 " 河北电销中心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 370 号
当 事 人:邓玲川
身份证号:51100219721001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 " 成都电销中心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 址:成都市成华区万科南街 2 号
当 事 人:刘海良
身份证号:41120219710618XXXX
职 务: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 " 郑州电销中心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住 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 32 号
当 事 人:肖敏
身份证号:51023119711022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 " 重庆电销中心 ")总经理
住 址:重庆市渝北区龙湖西路 151 号
当 事 人:姜本川
身份证号:23040319790930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 " 深圳电销中心 ")经理
住 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 221 号
当 事 人:黄伟军
身份证号:44020419631010XXXX
职 务: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 " 广东电销中心 ")总经理
住 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方正二街左二巷 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会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人保寿险 ")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人保寿险、张志廷、王文、廖定进、王聪、李雪彬、陈霞、赵忠良、司聪、原俊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电销业务欺骗投保人行为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间,人保寿险河北电销中心、成都电销中心、郑州电销中心、重庆电销中心、深圳电销中心、广东电销中心经电销渠道销售的部分保单,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宣传等欺骗投保人行为。
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副总裁张志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王聪,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时任河北电销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郑志林、成都电销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邓玲川、郑州电销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刘海良、重庆电销中心总经理肖敏、深圳电销中心经理姜本川、广东电销中心总经理黄伟军作为上述电销中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行为
人保寿险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 "100 万自驾车两全险 " 产品存在不实宣传的问题。"100 万自驾车两全险 " 产品销售页面对 " 非意外身故 / 全残 " 的保险责任描述的部分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并无规定,对 " 意外住院津贴补助 " 的保险责任仅进行了片面描述,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对满期返还描述为 " 所交保费 +5% 利息 "。
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副总裁张志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王聪,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行为
人保寿险在支付宝平台销售的 " 妈妈乐少儿疾病住院险 " 由人保寿险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主险)及学生平安定期寿险(A 款)、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款)、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A 款)3 款附加险共同构成,保费合计 200 元,保险期间 1 年。其中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款)附加险报价 68 元,对照该险种向原保监会报备的条款费率,应执行的报备保费为 5.3 元(有社保)、5.88 元(无社保),费率上浮均超过 10.5 倍。
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王聪,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
一是客户信息数据不真实,存在核心业务系统投保人联系电话与客户回访系统最终回访电话不一致、登记的投保人联系电话非本人电话等问题。二是部分涉及可回溯管理的业务虚假,由银行代理的业务存在由人保寿险的销售人员进行可回溯视频录制的问题,且以上业务公司均向银行支付了手续费。三是报送的 2017 年个人医疗理赔数据不真实,存在案件数据遗漏、字段提取不符合相关通知中的要求等问题。
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副总裁王文,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总裁助理廖定进,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副总裁张志廷,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个人保险部总经理李雪彬,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团体保险部副总经理陈霞,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银行保险部总经理赵忠良,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司聪,时任人保寿险总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原俊,分别对上述相关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访谈笔录、保单销售录音等证据证明。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人保寿险总公司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一是上述各项违法行为,均属于分支机构问题。总公司负责制度建设、分支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分支机构违法不应归咎于总公司,总公司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违法事实有间接督导责任,不应承担直接责任。二是在检查组指出上述各项违法问题后,公司立查立改,部分问题如可回溯业务管理等在进场前已向合作银行发函提出整改要求,且公司或个人无主观故意,属于相关人员对制度理解不深、操作不规范、系统功能不完善、市场规模扩大导致无法确保所有客户信息数据真实等客观因素。三是电网销违法问题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请求合并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总公司不仅负有制度建设职责,还应承担制度在下级机构落实的督导责任。上述各项违法问题并非个例,检查组抽查了人保寿险广东、山西、黑龙江、河南、贵州等多家下级机构,均查实存在上述情况,表明问题具有普遍性、持续性,并非仅仅属于 " 部分机构执行不到位 ",其根源是总公司对下级机构制度执行及落实情况不重视、不作为,没有切实履行总公司对下级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应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承担直接责任。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立查立改、无主观故意、政策理解、操作不规范、系统不完善、公司无法避免违法违规等,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对人保寿险的检查中,我会先安排部分银保监局对人保寿险分支机构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后公司才开展整改,虽整改早于我会进场总公司时间,但晚于我会对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时间,不应作为进场前整改。此外,公司整改后问题仍存在,说明整改走形式、效果差。三是电网销业务针对不同保险产品、面对不同客户群体,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应分别进行处罚。因此,我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河北电销中心向我会提出申辩意见,请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检查组指出上述问题后,河北电销中心立查立改,于第一时间停止开展新业务,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立查立改并进行内部追责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因此,我会对河北电销中心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人保寿险总公司张志廷、王文、廖定进等责任人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一是上述各项违法行为,均属于分支机构问题。总公司负责制度建设、分支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分支机构违法不应归咎于总公司。二是在检查组指出上述各项违法问题后,公司立查立改,部分问题如可回溯业务管理等在进场前已向合作银行发函提出整改要求,且公司或个人无主观故意,属于相关人员对制度理解不深、操作不规范、系统功能不完善等客观因素。三是王聪认为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的情况,请求免予处罚,理由是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款)是短期意外医疗保险,不属于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费率不需执行健康保险相关管理规定中 30% 的浮动范围。四是赵忠良提出其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调离人保寿险总公司,在银行保险部任职时间较短,请求免予处罚。五是司聪提出其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起任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任职文件中并未明确其 " 主持工作 ",因此不应对该部门违法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六是廖定进、陈霞、司聪、赵忠良、王文、李雪彬在陈述申辩中均提到,其主管部门不负责客户信息数据真实性管理相关工作,不应对相关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总公司不仅负有制度建设职责,还应承担制度在下级机构落实的督导责任。对于下级机构存在的普遍性、持续性问题,总公司应承担直接责任。二是立查立改、无主观故意、政策理解、操作不规范、系统不完善等,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三是根据 2015 年《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 款)" 仅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应当确定为医疗保险,执行 30% 的费率浮动范围。四是赵忠良于 2016 年 10 月 20 日起担任银行保险部负责人,2017 年 5 月 12 日调离," 任职时间较短 " 理由不充分,且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赵忠良应对其任职期间内主管部门发生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五是人保寿险向我会提供《关于司聪同志任职的说明》,确认自 2017 年 5 月 12 日起,银行保险部无其他领导人员列副总经理司聪之前。六是银行保险部、个人保险部、团体保险部等作为公司业务一线部门,对客户信息收集中的真实性管理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银行保险部对可回溯业务管理应承担直接责任。因此,我会对张志廷、王文、廖定进等责任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人保寿险总公司张志廷、王聪、陈霞等责任人还提出如下陈述申辩:一是张志廷、王聪就电网销欺骗投保人行为提出,上述违法问题涉及部门、领导、主管人员完全相同,请求合并处罚。二是陈霞针对客户信息不真实问题,提出其主管的团体保险部违法数量相对较少,在客户信息不真实问题清单中占比较小,请求免予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电网销业务针对不同保险产品、面对不同客户群体,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但由于部门和管理人员完全相同,对张志廷、王聪合并处罚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二是陈霞主管的团体保险部违法数量相对其他渠道和部门占比较小,但违法事实存在,因此部分采纳陈霞申辩意见。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电销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 30 万元,对河北电销中心予以罚款 20 万元,对成都电销中心予以罚款 15 万元,对郑州电销中心予以罚款 15 万元,对重庆电销中心予以罚款 10 万元,对深圳电销中心予以罚款 10 万元,对广东电销中心予以罚款 10 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郑志林予以警告并罚款 7 万元,对邓玲川、刘海良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 5 万元,对肖敏、姜本川、黄伟军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 2 万元。
上述网销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会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 30 万元。
上述电销、网销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张志廷、王聪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 10 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会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 25 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王聪予以警告并罚款 5 万元。
上述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会决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予以罚款 50 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会决定对王文、廖定进、张志廷、李雪彬、赵忠良、司聪、原俊分别予以警告并罚款 10 万元,对陈霞予以警告并罚款 5 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 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 年 3 月 9 日
来源:新浪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