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大学生被电信诈骗自杀之后,中国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明显增强。手机实名制强行实施。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
这份意见共7个部分、36条。其中明确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两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之后,具有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10项情形之一的,即可酌重处罚。
此外,这份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引发、诱发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一并做出了规定,实现对此类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这次最高检发威,力度空前,那么电信诈骗能根治吗,我们来看一下。
一、最高检意见的进步
电信诈骗以前难于打击,一方面是诈骗地与被骗地相隔千万里,有的甚至在国外,用户报案也难以追查。另外一方面是整个诈骗产业链很长,仅仅追查最后骗钱的,难以形成广泛的打击。
而这次《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些难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的。
在管辖区域上,意见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而且意见对各种不同的情况做了八种详细规定,避免了立案扯皮的问题。至少用户报案一定可以立案。
除了管辖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把整个电信诈骗的产业链都列入打击范围。
办法规定了八条共同犯罪。具体包括: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把做木马、钓鱼软件和盗取信息的黑产都列为了违法犯罪的共犯。以前黑客盗取数据库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现在是诈骗从犯,要有刑事责任的。这是一个震撼。
另外,做“伪基站”设备,提供服务器网络服务、提供改号软件,帮助提款转账的都列进去。这样就没有法外空白之地。算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对于电信诈骗的额度和标准,意见也做了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判刑。
按照刑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就是说3000元以上就可以判刑,50万元以上就可以无期徒刑,而现在电信诈骗一个人动辄骗几万元属于常态,这种明确对电信诈骗是一个震慑,随便发现一起就是10年以上到无期徒刑。
对于诈骗未遂的,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信息或者点击5000算严重,50000算特别严重。诈骗未遂是比对诈骗既遂量刑的,把诈骗未遂制订标准,对犯罪份子也是震慑。
三、只有处罚无奖励,难治源头
新的《意见》虽然有重大进步,但是依然存在问题。电信诈骗都是广撒网钓鱼的,打很多电话、发很多短信、宣传很多信息,从人群中选择容易诈骗的人。
等到被骗人报案,往往是很久以后的事情。电信诈骗未遂虽然多,但是无人受骗就无人报案,虽有规定,无报案无立案就形同虚设。
而要治理源头,就必须引入奖励制度。只要电信诈骗一开始发送信息,就要举报有奖,被举报有责任。
譬如,用户收到诈骗信息,就可以举报账号,或者钓鱼网站,而银行就有义务查封账号,电信就有义务查封钓鱼网站。公安就可以介入。而查封账号冻结的资金,就应该有小部分反馈给前若干名举报人作为奖励。
诈骗未遂判处的罚金或者没收的财产,也应该有小比例反馈给举报人。